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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职工劳动关系何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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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企业破产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点是作出裁定宣告破产之日还是企业注销之日。一种观点认为,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终止应以该法人到工商局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之次日为其终止日期。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未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手续,劳动合同不能终止。

最高在民事裁定书中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认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时点为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一、企业破产员工怎么办?

当自己所在的企业遭遇破产,职工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

1、坦然面对劳动合同被提前终止的事实,努力重新就业。

2、对被拖欠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二、企业破产后员工工资是否可以优先清偿

企业破产,员工工资可以优先得到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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