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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拘留条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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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指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司法拘留的条件是:1、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拘留,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2、需经院长批准。司法拘留作为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3、异地拘留应当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的规定,对不在本辖区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应当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请该院协助执行。4、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权利。对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一、不执行抚养权判决会拘留多久

当事人不执行生效抚养权判决书,另一方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一般不会拘留被执行人。但在强制执行时,有拒不执行情形的,可以拘留,司法拘留期限是15天以下,构成犯罪的,刑事拘留最长3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款和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交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二、司法拘留延长拘留期限是多久

决定的拘留属于司法拘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最多15天,一次拘留是不可以超过15天时间的。所以在15天拘留期满后,是无权再延长拘留时间的。

司法拘留是人民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

司法拘留最长不超过15日。

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是对违法行为最严厉的处罚,只能由法定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适用。司法拘留是由人民依照法律对妨碍诉讼的行为适用的一种司法处罚,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行起诉或受理。即在对违法行为作出拘留的决定后,如果没有新的违法行为,就不能对已受处罚的同一行为再次适用拘留处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同样地,如

果没有新的违法行为,人民对妨害行政、刑事诉讼的行为也不能连续适用司法拘留。对同一违法行为连续适用拘留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有关机关申请复议或申请国家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人民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该条规定的拘留属司法拘留,不是刑事拘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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