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解决方式包括和解、协调、仲裁和诉讼。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管辖。
法律分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专属管辖吗?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是怎么样的?
1、和解,即双方在针对争议部分进行沟通后相互理解达成共识。
2、协调,是指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对争议部分予以明确,使争议双方能够解决争议问题。
3、仲裁,指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
4、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将争议提交人民受理,由人民依据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纠纷。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的解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原则,而非专属管辖。这意味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负责处理。解决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方式包括和解、协调、仲裁和诉讼等。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的进行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施工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修正):第三章 航道建设 第十一条 航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航道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从事航道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