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活动;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开设赌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规程。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并与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罪并罚。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的场所。提供用具让他人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衍生问题:
什么是?
是一种拿有价值的东西做注码来赌输赢的行为,是人类的一种娱乐方式。界定从以下几点: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或者以为业的行为;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