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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一般管辖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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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管辖分为以下四种:

(一)、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二)、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

(三)、移送管辖。

(四)、指定管辖。

一、人民对企业破产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

二、级别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基层人民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

三、移送管辖。

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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