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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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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监事会,是监事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人,是监事会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对股东负责。

监事会全面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

监事会组织检查、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监事会组织检查、监督公司业务、财务状况;

监事会有权组织检查、查阅公司财务帐簿和其它会计资料;

监事会有权组织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

监事会有权组织对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监事会有权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工作提出质疑;

监事会有权组织对各部门和驻外机构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所发生的问题提出质询;

监事会负责组织完成股东大会交办其他重要工作;

监事会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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