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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属于什么罪?

来源:易妖游戏网

一、“盈利为目的”

我国《刑法》第303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据此可以得知,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无论是罪还是开设赌场罪,都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条件,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只是单纯的具有娱乐性质的,则不成立罪。

二、开设赌场和聚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并与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罪并罚。

1、主要方式有: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的场所。提供用具让他人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三、相关法律规定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5、实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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