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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如何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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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这样保护:

1、确定精神病人的代理人,一般都是法律规定的;

2、保护精神病人财产权不受侵害;

3、使精神病人的生存权得到保障。

一、监护人代理诉讼人指的是什么

监护人代理诉讼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二、监护权有什么法律依据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指定监护人程序是怎样的

指定监护人有如下程序:

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3、当事人没有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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