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使用规定》对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处理如下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扩展资料普通的规定1、普通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专用完全一致,按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2、普通第二联(联)采用防伪纸张印制。代码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印刷,号码的字型为专用异型体。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蓝、橙、绿蓝、黄绿和紫红色。3、凡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自纳入之日起,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普通,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4、普通的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