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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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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退耕还林的牵头主管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涉及的管理部门很多。各部门职责是: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法律依据:《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完善退耕还林补助按照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现金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2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亩补助90元。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第十五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按照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补助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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