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专用开具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必须身购买方开具专用。(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可以开具专用。)
二、发生以下情况不得开具专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征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无形资产
7、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8、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因此,除去不能开具专票的情况外,都是可以开具专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