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伴随着社会转型的需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品和有效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是现代第一要务。新公共服务型模式对在社会发展中的角色和作用进行了全新的阐释,正确定位在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的角色有很大启发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室)是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室)主管本系统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及县级以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