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审判后下级人民接到命令后七日内执行,死刑判决后,会在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命令后的七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具有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罪犯怀孕等情节的,则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其裁定。
一、死刑执行程序具体是什么
①原审人民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超过7日没有执行死刑的,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的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可以准许。
②人民将罪犯交付执行的,应当在3日以前通知人民派员临场监督。
③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和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④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验明正身,还要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作出裁定。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罪犯犯罪时不满18岁的;
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怀孕的。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⑤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员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
⑥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办理有关善后事宜。
二、中国死刑如何执行
在中国,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然而人民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派员临场监督。最后,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三、执行死刑时怀孕该怎么处理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依法改判。
人民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依法改判。
人民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派员临场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