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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法谚“没有义务的地方就没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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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谚“没有义务的地方就没有权利”的理解,具体如下:

1、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

2、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3、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

4、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

5、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是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基于矛盾论的原理,权利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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