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份应按照转让股权程序分割。结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不需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生活、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消耗、毁损、灭失的财产无需补偿。
法律分析
一、离婚时,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份如何分割
1、《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份,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转让股权的程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二、离婚财产分割应该按照哪些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离婚时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份应按照转让股权程序进行分割,结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不需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生活、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夫妻共同财产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