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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厂里的小时工,故意让小时工调休多天不让上班

来源:易妖游戏网

加班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一小时,超时需补偿。如果加班过长影响健康,劳动者有权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延长工作时间需协商,一般每日不超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3小时,但每月不超36小时。

法律分析

公司强制加班的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对于延长的工作时间,可以采取给予加班补助或者调休的方式予以补偿。对于加班时长,每日不得超过一个小时。

如果加班时间过长造成劳动者身心健康受损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拓展延伸

厂方违规安排,小时工遭遇长期停工

厂方违规安排,小时工遭遇长期停工,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不仅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小时工作为厂里的一份子,应当享有合法的劳动权益,包括正常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休息调整。然而,厂方故意让小时工调休多天不让上班,不仅给他们的经济收入带来了严重的影响,还给他们的生活造成了困扰。这种违规行为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和谐,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应有的尊重和待遇。

结语

合理加班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劳动者有权拒绝过长的加班时间,以保护自身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厂方违规停工等行为损害了劳动者权益,违反了法律法规,应引起相关部门关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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