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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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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公平竞争。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实体,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按经济性质分类:

(1)国有企业:又称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集体企业:又称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

(3)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5)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2、按企业组织形式分类:

(1)独资企业:指一名出资者单独占用,并由出资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的企业,独资企业不是法人;

(2)合伙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联合经营的企业,合伙企业每个合伙人以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它具有的人格;

3、按企业规模分类: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等。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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