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审请求费
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复审费。
2、复审恢复费
当提出复审时间超过3个月的法定期限,复审请求时限可以再延长2个月,即五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但同时需办理恢复手续的。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书和相关针对驳回决定的修改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需缴纳费用有复审费、复审恢复费。
3、专利复审程序的延期费用
复审请求进入复审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会通过发送复审通知书或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来指定答复期限(通常为1个月)。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届满之前(包括期限届满当日),请求人可以提出延长期限的请求。延长期限不足1个月的,以1个月计算,最多不能超过2个月。对于同一通知,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1次,最多可延长2次。
二、对专利复审决定不服如何救济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通知后,如果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提起诉讼。由于人民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人民应依法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