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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印度土邦的兼并
作者:朱颀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4年第07期
摘 要: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征服印度的过程中,采用了军事征服和政治征服两种策略,策略的选择完全取决于英国的利益,并非一成不变。本文主要阐释了19世纪30年代以后,东印度公司对部分地缘价值突出的附属土邦实行有选择兼并的情况,凸显了英国对自身利益的追求。
关键词:英国东印度公司 印度土邦 兼并
随着英国东印度公司1849年完成对旁遮普的征服,英国实现了对印度全境的征服。此时的英国人深信自己在印度的统治已经稳固,对部分王公土邦的兼并和侵犯将无碍大局。同时,为了进一步扩张英国的政治势力以及在贸易运输和征税方面获得更大的便利,东印度公司开始根据战略考量和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需要,逐渐削弱土邦王公的权力,以“权力丧失”、“管理不善”等原则有选择性的公开兼并部分有重要地缘战略和经济意义的土邦。到1857年印度大爆发之前,英国共兼并了10多个土邦,领土约占当时土邦总面积的1/3。 ① 1、权力丧失原则与管理不善原则
英国东印度公司董事会早在1834年就提出了兼并,并在此后以“权力丧失”或“管理不善”等理由兼并了诸如本廷克、库尔格、苏拉特等部分小土邦。到大贺胥担任总督时期,由于东印度公司已经在印度树立了最高权力地位,因此更强有力的实施了兼并。有学者也对大贺胥奉行的兼并这样评述道,“他的每次兼并,都可找到足够多的先例。不过他的几个前任是根据可以避免则避免兼并的总方针行动;而他则是根据可以合法兼并就兼并的总方针行动” ②。
权力丧失原则。根据印度传统,亲子和养嗣都具有合法的继承权。如果一名印度教徒没有亲生的子嗣,则可以通过收养养嗣来继承遗产。英国东印度公司为了给领土扩张和吞并披上合法的外衣,实行了所谓的“权利丧失原则”,规定土邦王公逝世后,如无嫡嗣则权力转归英国,如要过继养嗣,则必须得到英印当局的批准,否则不予承认。其实质在于通过拒绝承认养嗣来实现剥夺王公遗产和领土的目的。
管理不善原则。除了“权力失效原则”之外,“管理不善”也被东印度公司宣布作为兼并某些土邦的理由。比如在兼并奥德的问题上,英国人认为奥德王公为人,只顾自己的奢侈生活,沉迷于音乐和舞蹈而执政乏力,导致奥德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因此,“管理不善”就成为了英国东印度公司兼并奥德的公开借口。 2、权力丧失原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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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塔拉土邦产生于第二次马拉特战争结束后,东印度公司1818年击败马拉特联盟,取消了“佩什瓦”职位,并瓜分了佩什瓦的领地,在此基础上扶植并建立了萨塔拉土邦。为了维系王室家族的续存,从西瓦吉长子继承下来的萨塔拉马拉特统治家族同许多印度教家族一样,多年来进行了多次的收养。1848年4月5日,萨塔拉的罗闍阿帕·萨希布在他去世前的几个小时收养了一个养嗣,但大贺胥在同僚支持下拒绝承认这个养子继承人的身份,进而宣布萨塔拉土邦丧失主权并对其实施兼并。他的理由是,萨塔拉王国本质上是英国人1818年在从佩什瓦获得的土地上再造的。但是根据东印度公司1848年8月30日的备忘录显示,维护英国人的利益才是东印度公司决议兼并萨塔拉的主要理由。备忘录中如此记录到:萨塔拉的领土位于孟买管辖区的两个重要的军事据点之间;它作为一个的主权,至少也妨碍了我们联合军事行动的开展和通信联络的安全。这片地区富庶并物产丰富;一段时间以来,其人民习惯于正当和温和的,因此性格平静,并且可以说为我们对该地区的占领和正规统治的开展做好了准备 ③。大贺胥为这种帝国主义行为还如此辩解道:我无法想象,任何人会有可能对这样一个提出异议。我们只是利用每一个公正的机会,通过占有一些可能被消灭的王国,来巩固本来就属于我们的领地 ④。
那格浦尔拥有8万平方英里的领地,人口超过400万,每年所创造的税收超过400万卢比。自1818年东印度公司与朋斯勒家族签订条约以来,那格浦尔就实质上被列入了英国人的统治。1853年,那格浦尔王公去世,没有留下嫡系子孙,英国人拒不承认已故王公养子的继承权,根据“权力丧失”原则对那格浦尔进行了“合法”兼并。大贺胥列举了三个兼并的理由。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他认为在英国的永久统治之下,那格浦尔人民能够更加幸福更加富裕;其次,英国的根本利益可以通过获得贝拉尔峡谷地区种植的全印度最优质并最便宜的棉花而得到满足;第三,东印度公司的利益:在领地上,可以通过直接建立一条贯穿加尔各答和孟买的交通线,把英国人占领的地区连接起来,同时用英属领地形成对海德拉巴的包围;在经济上,东印度公司可以得到一个幅员辽阔物产丰富的地区;在军事上,“那格浦尔的本来就是由我们自己组建的,并且至今仍然保留着英国式的组织形式和其他受过英国人指挥的痕迹” ⑤。此后,虽然那格浦尔王后曾派人前往伦敦申诉,但仍旧没有改变被兼并的命运。 同样,占西是本德尔坎德的一个县,1818年佩什瓦与英国人结为“从属同盟”后将其赠送给了东印度公司。占西王公在1853年11月去世后,虽然王后拉克西米·巴伊收有养子,但是大贺胥不承认其继承权,并且置以前签订的有关条约于不顾,根据“权力丧失”原则兼并了占西土邦。
东印度公司还利用“权力丧失”原则取消了一些土邦统治者的尊号和年金。1853年,原马拉特联盟佩什瓦巴吉拉奥二世后,大贺胥以年金只给养父为借口,拒绝向佩什瓦的养子纳纳·萨希卜支付约翰·马尔科姆爵士曾约定赐予佩什瓦的80万卢比年金。1855年,坦焦尔王公去世后,既无嫡嗣也无养嗣,总督就把这个土邦的罗闍称号给永久取消了。而在海德拉巴,尼扎姆由于无力支付英国驻军的供养费用,不得不在1853年被迫将盛产棉花的贝拉尔省割让给了东印度公司,以代替补助金。 3、管理不善原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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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德是北印度最大、最富有的土邦,其地理位置对公司领地的西北边境安全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英国殖民者早已垂涎三尺。1798年,英国人废黜了继位才仅仅四个月的瓦济尔·阿里,扶植已故纳瓦布阿萨夫-乌德-道拉的长兄萨达特·阿里继任纳瓦布。萨达特·阿里·汗为表感激,与东印度公司签署了新的条约。根据协议,奥德每年承担的辅助金数额增加到760万卢比;将阿拉哈巴德要塞割让给东印度公司;纳瓦布保证不与其他欧洲人保持联系或批准入境。这样,英国对奥德内部事务的渗透进一步加剧。既便如此,总督威尔斯莱还是提出了新的要求。1801年11月,在威胁兼并整个奥德王国后,威尔斯莱与萨达特·阿里·汗签署协议,将一支更大规模的附属强加给了奥德,实际上结束了奥德所拥有的。此外,尽管纳瓦布本身就身居纳贡体系中,但英国人还是兼并了罗希尔坎德、戈拉克普尔以及恒河和朱木拿河之间的多阿布地区,用以支付附属的军费。这样,奥德除北面外,已经被英国的领地所包围。
1837年,时任总督奥克兰德就与奥德王公签署协议,责令王公在保持主权的同时进行改革,或者将行政权移交英国,约定奥德王公如果对土邦管理不善,英国就要出面干涉,这也为将来东印度公司随时吞并奥德打下了伏笔。奥德成为东印度公司的“附属土邦”后,王公有职无权,内政外交大权被英国人掌握。因此,土邦内部行政状况每况愈下,人民生活艰难,引起了英国人的注意。尽管萨达特·阿里·汗还有能力巩固他对奥德剩余领地的统治,并且在勒克瑙建立了一个新的首府,但还是改变不了奥德被英国兼并的命运。1848年,萨达特·阿里·汗逝世,东印度公司拒绝承认他的养子,欲通过“权利丧失原则”对奥德实行兼并。1856年2月,大贺胥总督终以“治理不善”为由,派出从坎普尔北上进入奥德首府勒克瑙,迫使王公退位,把奥德变为了英属印度的一个省。某种程度上讲,指责纳瓦布生活奢侈、政治堕落,并以治理不善为由兼并奥德,这些所谓“罪状”实际上是由英国人造成的。正是因为英国人对奥德内政外交的干涉,纳瓦布才被迫放弃朝政,进而隐退到自己的后宫投身于对文学、音乐和舞蹈的赞助。 总之,东印度公司在获得了印度的最高权力地位之后,开始肆无忌惮的向北扩张领地,并加紧对印度中部和南部地区的经济掠夺和商品倾销。此时,对部分地理位置优越和经济资源丰富的附属土邦实行兼并并由公司实行直接统治就有了必要。有选择的兼并一些附属国,有的是为了扩大政治势力,有的是为全面通商,增加税收,有的是为增强的机动能力,有的是为了对其他附属国形成一种威慑力量。⑥ 比如萨塔拉和那格浦尔处于孟买到马德拉斯和孟买到加尔各答的主要交通线交叉点上,地理位置十分重要,无论对于兵力运送还是商品运输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那格浦尔盛产棉花,但传统印度教陋习引发的地区内争容易影响棉花的收成。因此,为了确保这种战略资源的安全,英国东印度公司也要想方设法进行兼并。同理,东印度公司还从海德拉巴得到了贝拉尔。此外,部分对东印度公司管区之间进行的商品运输征收过境关税的土邦也因为妨碍公司利益而被兼并。在这个过程中,也有经济利益突出的土邦逃脱了被兼并的命运,如海德拉巴。由于尼扎姆早年无力偿付英国驻军的供养费用,因此向英国银行和大举借债。而正是由于这笔高额债务的存在,反过来降低了海德拉巴被兼并的可能性。因为对于英国人来讲,兼并海德拉巴就好比杀死一只会下金蛋的鹅⑦。由此可见,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土邦的兼并与否,依旧是取决于自身的利益,当不兼并带来的利益大时,维持土邦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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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培伦,《印度通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②R·C·马宗达、H·C·赖乔杜里等,《高级印度史》(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829页。
③As cited in Sever, Documents, vol. 1, p. 200 from Minute by Lord Dalhousie dated 30 August 1848 in House of Commons (Sessional Papers), 1849, vol. 39, pp. 224–8. „Papers Relative to the Raja of Sattara‟.
④As cited in Sever, Documents, vol. 1, p. 200 from Minute by Lord Dalhousie dated 30 August 1848 in House of Commons (Sessional Papers), 1849, vol. 39, pp. 224–8. „Papers Relative to the Raja of Sattara‟.
⑤As cited in Sever, Documents, vol. 1, p. 213 from House of Commons (Sessional Papers), 1854, vol. 48, pp. 337–52. „Papers relating to the Rajah of Berar‟. ⑥林太,《印度通史》,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7年,第233页。 ⑦Barbara·N·Ramusack, The Indian Princes and Their States (Cambridge 2004), p68. 作者简介:
朱颀,警官学院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