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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受刑人与眷属同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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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监狱受刑人与眷属同住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5-02-0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监狱受刑人与眷属同住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行刑累进遇条例第二十第二项,及外役监条例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各监狱累进处遇第一级受刑人及外役监受刑人,在最近一个月,成绩分数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户外活动之惩罚者,经监务委员会决议,得准与配偶或直系血亲在指定之宿舍同住。

前项受刑人有另案在侦查或审理中者,监务委员会应予详查后决定之。

第 3 条

各监狱累进处遇第一级受刑人及外役监受刑人,与眷属同住,以每月一次、每次不逾七日为原则。但有特殊事由者,每次得准延长一日至三日。

前项期间之延长,应经监务委员会之决议。

第 4 条

监狱之管教人员,经典狱长核准后,得访问与受刑人同住之眷属,并将访问情形列入记录,报告典狱长。

第 5 条

各监狱累进处遇第一级受刑人及外役监受刑人,与其同住之眷属,均应遵守左列事项:

一与受刑人同住之眷属,应提出国民身分证或其他足以证明其身分之证件,办理登记。

二宿舍内设备应妥为保管,离开宿舍时,并应负责点交管理人员,如有损坏或短少,应照价赔偿。

三出入宿舍,应遵守启闭时间。

四受刑人应按照作息时间工作休息。

五宿舍内,不得有、饮酒或其他不正当之行为。

六居住人应自行打扫宿舍内外及其周围,保持环境整洁。

七居住不得持有违禁物品,私有财物应自行检点保管。

八同住期间届满,应即按时离开宿舍,不得藉故拖延。

九各监狱累进处遇第一级受刑人,与眷属同住之宿舍,无厨房设置者,不得在宿舍内自炊。

一○与受刑人同住之眷属,应依户籍法规定,自行向户政机关申报流动人口登记。

第 6 条

各监狱累进处遇第一级受刑人及外役监受刑人,与其同住之眷属,如有行为不检,或不遵守前条规定情事,典狱长得随时撤销其同住之许可,并提报监务委员会。

第 7 条

与受刑人同住之眷属,应自备饮食。

第 8 条

受刑人与眷属同住之名册,各监狱应于每月底报请法务部备查。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法务部专业奖章颁给办法

第 1 条

法务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表扬对法务工作具有贡献人士,特依奖章条例第九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法务工作,系指检察、矫正、司法保护、调查、司法训练、政风、行政执行、法规谘商、国家赔偿、乡镇市调解、商务仲裁之指导监督及其他法务工作。

第 3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颁给法务奖章 (以下简称本奖章) :

一策划或提供法务工作重大兴革方案,经采纳实施,确具成效并有具体事迹者。

二在恶劣环境下,冒险从公,克尽职责,对于维护国家或社会利益,具有重大贡献者。

三适时消弭重大事变,有裨公共安全者。

四办理重大案件,有杰出表现,对于国家或社会有特殊贡献者。

五对法务工作有关之研究或著作,经审查认定,确有重大价值或成效者。

六有其他重要功绩足资表扬者。

第 4 条

本奖章除由本部主动颁给外,本部暨所属机关人员之请颁,应由其服务机关或单位主管长官推荐;非本部暨所属机关人员或外国人者,应由其与请奖事实性质有关之主管机关或单位向本部推荐,请颁奖章事实表格式如附表一。

(备注:附表一请参阅 中华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一九) 第 12400-3 页)

第 5 条

本部于接受推荐机关推荐后,应组成审查小组审查,并报请核定后于公开仪式颁给之。

第 6 条

本奖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绶,除事迹特着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颁给三等,并得因功晋等;同一事迹不得授予两种奖章。

本奖章及附发小型奖章之式样及图说如附表二。

(备注:附表二请参阅 中华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一九) 第 12400-4 页)

第 7 条

本奖章之颁给,应附发证书,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颁给外国人者,得视实际需要另定之。

(备注:附表三请参阅 中华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一九) 第 12400-5 页)

第 8 条

公务人员获颁本奖章者,应依规定送请铨叙部审查登记。

第 9 条

符合请颁本奖章人员,得于身故后追颁之,依顺序由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或本部指定之人员代表接受。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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