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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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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建设论辩诉交易

朱 扬(乐清市人民)

在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的背景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确认了辩诉交易制度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尝试表明辩诉交

易制度经过改造以后,可以洋为中用,为我国司法实践服务。它有利于培养尊重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概念,真正贯彻执行/坦白从宽0的刑事政审制度和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使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得以减少和根治,但辩诉交易也有可能掩盖、使重罪被告人逃避重罚、使无辜者蒙冤、损害被害人利益等问题,须加注意。

辩诉交易诉讼模式司法改革

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在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的背景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确认了此项制度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初步显示了该制度的可行性。具体到我国,实行辩诉交易有利于培养尊重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概念,有利于真正贯彻执行/坦白从宽0的刑事政审和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有助于外逃贪官犯罪案件的查处和外移资

将淹没0的现实背景下,诉讼效率成为理论和实践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如何在不违背法律和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加快案件周转,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就成为一个极为迫切的问题。从每年的两院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我国和正面临着史无前例的案件的激增时期。以检察机关的统计为例,最高人民2001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41845人,提起公诉845306人,比上一年分别上升了17.6%和19.2%。在这种情况下,仅依靠增加司法人员数量,增加司法投入并不具有太多的

遭受的经济损失,要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放弃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同意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请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控辩双方达成协议后,由公诉机关在开庭前向提交了辩诉交易申请,请求对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予以确认。牡丹江铁路运输仅仅用25公钟就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庭审不同的是,法庭上没有冗长沉闷的证据出示过程和控辩双方的唇舌剑,而

产的追缴,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现实性,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而借助是合议庭根据公诉机关向递交的辩诉交超期羁押等问题的减少和根治,但辩诉交易也于诉讼程序创新以尽快处理案件、化解矛盾、易申请,重点就控辩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程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有可能掩盖、使重罪被告人逃避重罚,而使无辜者蒙冤、损害被害人利益等,须加注意。本文对辩诉交易的产生与我国刑诉改革等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及沿革辩诉交易又称变诉交易、辩诉协商、辩诉谈判,是指在检察官签署/控诉书0之前,由处于控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方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消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减轻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项司法制度。

/辩诉交易0制度起源于美国。二战后,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趋增多的案件,一些地区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0。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节省资源且快速、灵活,故此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5联邦刑事诉讼规则6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目前,在美国司法实践中,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由于辩诉交易制度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故此为司法部门乐于采用。目前,在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以色列、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家的立法或者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形式的辩诉交易。

二、辩诉交易与我国刑诉改革

在刑事犯罪不断飙升,被喻为/诉讼浪潮

增进社会成员对司法制度的依赖与信任,无疑是务实的态度。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简易程序,将一些较轻犯罪案件简化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虽然减轻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压力,对而言,审判压力有所缓解,但尚未发挥应有功能。在简易程序之外,还应进行程序设计与创新,以完善速决程序体系。随着诉讼实践的发展,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成为我们法学界以及司法部分共同关注的话题。实践部分也开始探索,下面就是这样的一个案例。被告人孟某某因车辆争道与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孟某某打电话叫来五六个人与王某某一方发生争吵并厮打,混乱中致被害人王某某小腿骨折、脾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此案系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机关将孟某某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尚未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提起公诉。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而无法判定被害人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是客观事实,如继续追逃则需要大量时间及人力和物力,而且由于本案多人混斗的特殊背景,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控辩双方意见发生严重分歧。当公诉机关得知正在进行审判方式改革的探索,辩诉交易也是重点研究课题之一时,便与辩护人协商此案是否进行辩诉交易。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辩诉交易申请。控辩双方随后进行了协商,双方同意,即被告人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审判,自愿赔偿被害人因重伤而

序性和实体性审查,当庭对该辩诉交易予以确认。孟某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上述辩诉交易案的诞生,初步显示了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移植和应用的生命力,也证明了辩诉交易制度经过改造以后,完全可以洋为中用,为我国司法实践服务。

三、构建我国辩诉交易制度应注意的问题1.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自愿性。由于被告人在文化素质和法律知识方面常常存在缺陷,所以,辩护律师的广泛参与是必不可少的;

2.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使被害人获得赔偿或者其他安抚方面进行充分的工作。应当努力通过辩诉交易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关系;

3.辩诉交易不能以损害社会或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为前提。

为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与程序,包括:审前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保障机制;辩护律师及时介入诉讼并广泛参与程序(会见通讯权、在场权的保障等)的机制;完善的阅卷制度或证据展示制度;被害人参与辩诉交易及获得赔偿的程序保障;检察机关在协议中承诺的诚信性的制度保障。严格审查程序,在开庭审判时,法官应当审查协议的合法性。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撤销该协议结果,在其后的诉讼程序中,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对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自认作为证据进行抗辩。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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