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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村级公共卫生协理员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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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村级公共卫生协理员制度的通知

临卫基妇发[2011]22号

各县区卫生局,临沂高新区、经济区、临港区教育卫生局(办):

为切实加强全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确保城乡居民免费享受到全面、便捷、优质、高效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研究确定在全市建立村级公共卫生协理员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村级公共卫生协理员的工作职责

1、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指导和协助下,为辖区内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负责填写健康档案个人基本信息,协助进行健康体检。定期对建档人群的健康信息及时补充和完善。

2、所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标准设置不少于1个健康教育宣传栏,1年至少更新6次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每年向辖区居民提供不少于12种内容的健康教育印刷资料。协助做好健康咨询活动,每2个月至少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

3、为辖区内的0-6岁儿童送达预防接种通知单;做好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及时收集汇总疫苗的各种有关数据,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疫情监测;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传染病信息的报告;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和处理;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

治疗管理工作。

5、通知辖区内0-6岁儿童按时接受健康管理。 6、通知辖区内孕产妇按时接受健康管理。

7、掌握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和有关情况,建立健康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每年对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1次健康管理服务,并按照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做好体检表的填写、更新。

8、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首诊测血压;做好高血压患者的就诊登记,登记内容要完整、清楚和准确;对于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季度定期随访监测、行为干预和治疗指导不少于1次,相关信息及时记录归档。

9、对辖区内Ⅱ型糖尿病患者每季度定期随访监测、行为干预和治疗指导不少于1次,相关信息及时记录归档。

10、为辖区内重性精神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每季度至少随访1次。

11、完成上级要求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二、村级公共卫生协理员的工作权利

1、具有承担村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权利。

2、具有接受公共卫生服务业务培训和年度考核的权利。 3、按要求完成任务,享有相应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的权利。

4、具有向上级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和举报投诉的权利。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业务指导。各县区要组织开展好专业技术培训,强化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

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组织对村级公共卫生协理员进行服务规范培训,使其熟悉、掌握规范。

2、强化督导考核。各县区要制定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委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对村级公共卫生协理员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要包括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方面,按照上级要求将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并将考核结果在所在机构向服务对象进行公示。

3、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要大力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关,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免费服务项目和内容。村级公共卫生协理员要向辖区居民发放宣传材料,重点宣传免费向辖区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4、建立举报制度。各县区要建立公共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逐一落实,杜绝假档案、假资料情况的发生。

5、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要对村级公共卫生协理员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认真、服务质量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定期给予奖励或表彰。对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大的,要根据工作实际,给予通报批评、解聘等处理。受到解聘处理的人员一律不得重新聘为村级公共卫生协理员。

附:全市村级公共卫生协理员名单(共5400名)全市村级公共卫生协理员名单.xls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公共卫生 协理员 制度 通知

报送:省卫生厅妇社处、农卫处,市医改办、市财政局 2011年9月3日印发

临沂市卫生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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