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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出示证成为执法标准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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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出示证成为执法标准动作

作者:暂无

来源:《环球慈善》 2016年第6期

文 ︳桥

连日来,面对民警查验身份证,什么才是“正确姿势”,引发公众的强烈关注和讨论。先是深圳两名女孩逛街被民警查验身份证,后被依法强制传唤,昨天又有媒体报道“广东男子误闯执法现场没带身份证被打断7根肋骨,警方正调查”。户政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治安管理局副黄双全15日表示,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是职责所在。他还强调,民警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不是要“找谁的碴”,也不是“看你不顺眼”,而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希望公民理解并配合民警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可能对于有些来说,理解上面这段话,关键在“公民理解并配合”,但从公民的视角来理解,关键却是“民警依法查验”。对于一些不依法,甚至有明显违法嫌疑的“执法”,公民就没有义务“理解并配合”。

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居民身份证法》。该法第15条规定:依法执行职务时遇到5种情形,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身份证。这里很明确地将“出示执法证件”列为查验身份证的前置条件。而可以查验身份证的5种情形也很具体,其中包括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规定的场所,需要

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概括起来,就是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针对特定人员,才可以查验身份证。例如,当看到一女孩,但对方并无违法犯罪嫌疑,当时也没有实施现场管制,亦未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且事发地也不是车站、港口、码头等特定地点,查验身份证就没有必要。用不着拿“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来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查验理由,这里的“法律规定”,专指由“全国或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比如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非门的规定,更不是个人的认知。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需要查明身份的情形,就算出示执法证件,也不能查验公民的身份证,公民也没有义务配合超越法律权限的查验。然而,现实是,少数片面地认为,只要穿着制服,就应该被别人认定为,需要“理解并配合”。但对公民而言,要分辨同样穿着制服的在编、协警、辅警、联防队员甚至假并不容易。需要指出,执法的合法性证明应该是证,而不是制服。

2007年1月1日起,全国民警开始使用统一的人民证作为职业身份凭证和执法凭证,各地原有自行制发的证件亦同时作废。有关负责人当时曾强调,统一配发人民证,对于规范机关执法活动、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以及遏制和打击假冒违法犯罪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就查验公民身份证件来说,强调示证,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套用前述黄警官的一段话:公民要求民警依法出示证,不是要“找谁的碴”,也不是“看你不顺眼”,而是为了维护执法秩序和个体安全,希望能理解。其实对于来说,本不需要公民先说出“请出示你的证”,先示证再执法本来就是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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