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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论保险创新与风险控制

来源:易妖游戏网
论保险创新与风险控制

魏婷婷

(西北大学经济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社会互助和救济激发了保险业的萌芽,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于是,人们开始寻求分散金融风险的方式即建立保险制度。但是传统的保险制度已经不能提供可靠的保障,现实生活的需要呼唤保险业的创新。然而,凡创新皆有风险,保险业的创新与保险风险相伴而生尤为突出。本文就将对保险业创新的必要性、具体表现、面临的风险以及如何通过风险监管体系的建立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做出论述。 【关键字】 保险创新 风险控制 风险监管

一、保险创新的含义及其必要性 (一) 保险创新的含义

创新,通常定义为特点环境中,最先被使用单位或部门所认定的一种新的思想、新的实

践或者产品。创新是过程的结果而不是过程,因为创新应该是首次的和唯一的。

保险创新,是指运用制度设计、技术开发、服务拓展等方式创造出满足消费者需求、利于保险企业发展的企业制度、产品和服务等。从市场层面上来讲可以分为主体创新和行为创新。主体创新是指在现有法律的前提下,对保险公司组织的一种自我改造,比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并购重组等。行为创新,通常表现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业务方面的合作创新以及保险品种的创新。

(二)保险创新的必要性分析 第一,保险创新是保险企业突破市场制约因素的根本措施。保险企业的发展受相关产业和市场的制约,尽管大多数保险产品具有较长寿命,但是满足市场的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生命周期,即具有一个较为完整的从引入到退出市场的时间过程,如果企业不及时更新,生存就会受到威胁。

第二,保险创新是保险企业的增长方式。我国保险业的增长方式仍然停留在粗放型阶段,然而以提高要素生产率为特征的集约型增长有被创新型增长所取代的趋势。现阶段,保险创新的实质是依赖什么要素,借助什么手段,通过什么途径,怎样实现经济增长。保险企业通过不断创新来实现经济增长是使企业更具优势的根本途径。

第三,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创新发展是中国与其他国家保险业缩小差距的一次机遇。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保险业市场体系、制度设计都较为完备,而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时间短、市场利用力不足都决定着必须重视保险创新。

第四,理论界对保险业创新的呼声也很高。追溯90年代学者郑功成对我国的新型险种创新,比如救灾保险做出大量理论实证研究,其实已经提出了农作物救灾保险、养殖业救灾保险、农民家庭财产救灾保险、劳动力意外伤害保险的思路架构,并在专著中阐述了在我国建立救灾保险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及其框架。 同时,2010年9月9日颁布的《中国关于保险业进一步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第四款详细规定了保险创新的内容和领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重点领域的保险创新和服务:一是稳步推进涉农保险发 ①

《保险企业创新能力问题研究》,作者潘国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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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维护农村稳定。二是大力推进健康养老保险发展,稳定人民群众的生活预期。三是加强流动人口保险保障。四是大力推进保险服务创新。五是探索直接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由以上理论界的学者、专家意见和所颁布的一系列规定可知,保险创新已经势在必行。

第五,为分担压力,应该加大保险创新的力度。目前许多破坏广、突发性风险的补偿多采取财政补贴、救济和捐赠等方式,即风险管理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主导型模式。而美国、新西兰、法国等国家一旦发生该种风险就有世界各国保险公司分担,无形中就减轻了的风险负担。

二、保险创新的具体内容及影响因素 (一)保险创新的具体内容

第一,产品创新。产品创新是保险业获取潜在利润的基础。保险业的产品创新如同其他行业一样,产品的优略决定保险公司的长久发展。产品创新有三种主要方式。一是原创式创新,即从无到有,设计出一种全新的产品;二是派生式创新,即从一种产品衍生出另一种产品,或者从产品的基本功能先生处其他功能;三是组合式创新,即将现有的产品进行重新组合,制作成一种既具有原先产品的某些特点但又不等同于老产品的新型产品。现阶段,原创性产品的创新很容易做到,但是大量的产品创新主要集中在派生式和组合式的创新方式中。

第二,服务创新。服务创新是保险业获取潜在利润的手段。服务创新的内容包括提供“附加值服务”、“个性化服务”等。但是根据我国国情,首先要做好的是保险的基本服务。因为与其他金融行业的产品对比,保险产品往往与损失、灾害、伤残相联系,这种产品通常在消费者购买时具有较大的被动性,但是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有对该“产品”的需求又是极大的。因此,只有在做好了保险业的基本服务之后,才有资格去提升服务创新的水平,否则就会造成本末倒置的局面出现。

第三,保险资金运用创新。保险资金运用创新是保险业获取潜在利润的动力。保险资金运用的创新可以扩大现有渠道、增加新的资金运用渠道,以便从上解决保险资金的运用问题。在国外,一些国际上知名的保险公司资金往往是依靠的法人机构来运作,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可以满足保险公期投资的需求,有利于保险公司投入资金开发新的产品。从我国保险业来说,保险资金的运用直接决定了保险创新能否持续有效地进行。

第四,风险管理方式的创新。风险管理方式的创新是保险业获取潜在利润的保证。随着社会进步和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原先不存在的风险成为新的承保对象,原先不可保的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不去认真研究可保风险的主要特性,不进行风险管理手段的创新,那么再好的产品、再好的服务也不能得到有效地运行。

(二)影响保险创新的因素

第一,需求的增大。类似于巨灾保险品种等新型险种的出现首先是因为需求的增加。各国在金融市场所遇到的问题已经不是保险业传统的险种能够应付的,为了不断适应发展的要求,保险保障范围已经由传统意义上的纯粹风险扩张到了非纯粹风险。因此,开发非传统风险转移工具,借助资本市场的风险金和扩大承保能力,是保险业创新的必要途径。

第二,技术的开发能力。保险创新需要充分考虑技术能力。如果技术在现有的条件下不能够达到险种创新的各项要求和指标,那么即使有较好的构想也存在很大阻碍。因此,技术能力直接决定新型险种的拓展空间。

第三,制度因素。首先,一种保险新产品的问世,要有法律法规的监管作为强大后盾,否则,无规可循,势必损害投资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因此保险业的法制建设是先导。特别是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直接决定了保险业市场新型产品能否发展。其次,上要鼓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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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新型产品的研发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如果能发挥制度建设的积极鼓励作用,给予创新产品优惠,调动各方资源,创新产品的应用和发展将会更加迅速。

三、保险创新的法律实质及我国立法制度的缺失 (一)保险创新的法律实质 保险创新的法律实质主要是指,通过保险立法的补充和完善保证保险创新的合法化,防范创新风险,为保险创新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可靠保障。

首先,保险立法保证保险创新的合法化。保险立法往往是对已有的保险内容做出规制,可能存在非合理性的或者过时的规定,保险创新往往需要冲破这些规定的束缚,起初,这些创新产品可能会被边缘化,法律对其功能相对较弱,甚至不承认其合法性,但随着经济制度的完善和立法观念的更新,新的立法对保险创新的内容进行规范,使其合法化。

其次,保险立法为保险创新法律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根本保障。创新产品投放市场如果缺少法律规制,可能损害投资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但是,通过发挥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可以有效制止名为保险创新、实为规避法律的行为,从而降低风险度,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二)我国立法缺失给保险创新带来的问题 首先,法律效力层级低导致适用范围的有限性。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专门法律只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其中也未涉及保险业创新产品、方式等有关内容。现实中起主要作用的仅是制定的行规以及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总体效力层级偏低,导致对创新制度和产品的保护力度不强。

其次,立法中我国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存在矛盾和冲突,给保险业的经营和创新发展带来了困扰。例如,在多个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25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这样的规定对于巨灾保险规定的缺失起到了一定的弥补作用,但是,中国人民银行《财产保险基本险》(银发[ 1996 ]187号) 第7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 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只是把上述原因导致的灾害损失列入《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1998年,成立后,并没有对此规定作出调整。2001年接连发出4个通知,即《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部的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通知》(2001-01-18)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财险扩展地震风险管理的通知》(2001-02-09) 《关于规范企业财险扩展地震险审批程序的通知》(2001-04-10),《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的通知》(2001-08-30),保险公司承保地震责任①

。保险公司对承担地震责任的规定本身就存在冲突问题,扩展承保地震风险与而后颁布的保险公司承保地震责任的通知相背离,由此可见,法律本身的冲突也阻碍了保险业的创新。

因此,针对我国国情和保险业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保险业法律层面的统一规定和创新是保障保险业发展,减少风险势在必行的措施。

四、保险创新与风险控制

(一)保险创新与风险控制的关系 保险创新引发了不可避免的风险,因此,需要风险控制保障保险创新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险创新是分散风险的手段,风险控制是保险创新的保证,两者互相联系,互为依托。

保险业逐利的本性使得保险的创新是永恒的,保险业的监管在试图降低创新风险。创新 《论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的历程、现状与改进》,作者冼青华,摘自《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年第24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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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的是系统性风险,尤其是长期业务的定价风险和投资风险,必须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因保险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一旦失控,会对金融市场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二)我国保险业风险的含义及特点 1.风险及风险控制的含义

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具有客观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可

预测性和发展性。

风险控制,是指风险管理者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消灭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

性,或风险控制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

2.保险业风险的特点

(1)潜在性。经济高速发展下,民众的关注焦点集中在经济增长上,但是对于一些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等情况往往很难做出正确判断,无形中造成创新风险的隐蔽性和潜在性。

(2)复杂性。保险公司的业务在开展过程中,风险不但来自资产业务的运行,还要考虑负债业务的运行,两种业务交叉运行产生的风险具有复杂性。保险业务的形态比较复杂,不仅包括财产项目风险,还包括负债项目风险,经营管理的风险,因此,多个形态并存无疑使我国保险业风险呈现巨大的复杂性。

(3)长期性。保险业的风险具有长期性主要表现在负债业务的融资功能使得一些保险投资者将闲置的钱款投入到保险业,同时会产生保险利息,而保险业与证券市场交易不同,往往几年或着几十年才能有收效,这就无形中加大了克服风险的难度,从风险的积累到暴露可能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长期存在的风险一旦不可控制,保险业的市场将出现整体的崩盘现象。

根据保险业风险的特点,应该建立起适应发展的风险控制措施,那么,现阶段我国的风险控制应该从何入手呢?

(三) 我国保险业创新风险控制的解决路径

保险创新风险应该通过怎样的途径解决呢?笔者认为,主要方式是依托保险业监管,建立完整高效的监管体系。

保险企业作为一个经营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进行保险创新,往往会因为是新生产物缺少必要监管而产生投机心里,规避法律。为了保证保险业发展和保险制度结构,尽快加强创新内容的监管才是必由之路。既然监管对风险控制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有必要就我国现行监管对保险创新的影响做一简要分析。

1.我国现行保险业监管对创新风险控制的不利因素分析

第一,保险监管法规建设存在漏洞和不足。保险监管在我国是一个非常年轻的行业。从1985年才开始起步,1985年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做出修改。1996年7月5日总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主要细化了《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及其经营行为的规定。但是,这些法规所涉及的监管内容缺少体系性,或者仅笼统的规定了传统保险市场的风险防范措施,一旦创新保险产品出现,就会因缺少法律规制破坏保险市场秩序。介于此,应该重视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立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门性质的监管法律规范。

第二,保险监管机构内部问题。保险监管中缺少专业的技术人员从事风险管理活动,往往只针对自己工作中的一些风险的采取对策,缺乏系统性、全局性,并未达到中国保险企业对整个创新市场的维护和发展。监管机构内部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势必会引 ①②

《保险学》作者魏华林,林宝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4月第三版。

摘自百度百科,最后一次浏览于2010年10月12日,http://baike.baidu.com/view/1129854.htm。 ③

《中国保险业监管研究》,作者裴光,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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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外部问题的产生和扩大。特别是针对一些保险业创新产品,本身就具有市场的盲目性,如果监管机构因分工调配不合理导致不能够做出准确的风险判断,将预防和整治相结合,那么保险业的创新发展会具有很大阻碍。

2.保险创新风险控制的监管措施

根据分析我国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的监管。 第一,加大保险业的风险控制,要加强现场检查监管力度。据了解,2009年上半年,保险监管机构共派出1014个检查组、3670人次,对467家产险机构、317家寿险机构和229家中介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使监管者了解保险公司如何对创新产品实行监控,并且及时纠正因创新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第二,加强风险预警和监测体系建设。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及时跟踪研究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开展保险公司内控评估和风险专项排查。根据保险的创新内容,不断调整保险投资和重点倾向,及时关注新型险种引发的问题,同时制定非正常退保、外资股东抛售中资保险公司股份等一批风险应急预案,完善与境内外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事前的风险防范,确保过程监测详细化、程序化,确定监管的标准和一套完整体系。

第三,加强对多层次再保险市场的监管。传统的风险分散机制是整个保险体系中不容忽视的环节,除了投资防灾工程和再保险等传统的风险控制手段外,发达国家出现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趋势,利用其成熟的资本市场开发了一系列保险衍生产品,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因此,我国也必将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建立起对多层次的再保险市场的风险监管。然而,我国再保险的法定分保比例自2003年起逐年递减5%,已降至到零,而国际知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等也已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中国再保险公司面临机遇和挑战。因此,面对我国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的不完善,有必要先设立并优化我国的再保险市场的监管,鼓励借鉴和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监管经验,加强窗口指导,强化监督检查,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第四,加大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对偿付能力管理,首次做出具体表述,即“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必须满足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新型保险的险种出现,对于资金能力不足的公司,有可能无法承担巨大的责任风险,因此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通过控制业务规模、发行次级债、增资扩股等多种方式,改善偿付能力状况的措施很有必要。

第五,加大监管法规的补充和可操作性。我国的金融监管一直成为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关注的焦点。保险业的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相对于银行和证券的监管较为薄弱。当下,又出现新兴的保险创新,保险业的监管法律法规如果不能及时建立,就很难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应该通过保险机构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方面的法律制度对保险创新进行严格监管。保险监管法规要对保险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确定标准,并且法律法规需要明确对资金不足缺少资质的保险公司确定不授予承保的条件,规定相关法律责任,针对资质严重不达标的公司应退出保险市场。

第六,加强海峡两岸保险业的交流,不断提高监管水平。2009年11月16日,《海峡

两岸保险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完成签署。根据该备忘录,两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将在信息交换、机构设立、人员培训和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这是落实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的具体举措,标志着两岸保险监管机构将据此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为进一步深化两岸保险业交流,分散创新风险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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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监管问题研究》作者罗世瑞,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7月第一版。 《金融监管法研究》,第406页,作者徐孟州,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1月第一版。 ③

《两岸签署保险业监管合作备忘录》,新华网,发布日期为2009年11月16 日,最后浏览日期为2010年10月9日,http://news.xinhuanet.com/tw/2009-11/16/content_124708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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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本文第一部分以保险创新的含义为基础,通过分析国内外保险市场环境和现实需求,明确指出保险创新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二部分通过对产品、服务、保险资金运用以及风险管理方式创新的具体分析,总结出影响保险创新的三个主导因素,即市场需求、技术开发能力和制度因素。

第三部分揭示了保险创新的法律实质,即通过保险立法保证保险创新的合法化,防范创新风险,为保险创新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可靠保障。另外,通过剖析我国现行保险法律,明确指出我国立法制度缺失给引发的保险创新问题。

第四部分主要研究保险创新与风险控制的关系以及我国面临的问题和对策。首先就风险控制的含义和特点做出概括;紧接着详细阐述了创新风险的解决路径,并提出加强风险控制关键是要加强保险业监管;最后从六个方面论述了保险创新风险控制的监管措施。

保险业的创新已是大势所趋。从积极方面讲,保险创新会分散、转移、减少或降低传统金融、产品和业务中的风险。从消极方面讲,随着创新及其业务活动的日益国际化和复杂化,除了传统的信用风险之外,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传统业务中不明显的风险都将日益凸现。本文就是从保险创新的必要性、风险控制、监管措施以及理论意义等方面进行研究。通过分析不难看出,保险创新的繁荣发展已势不可挡,它将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契机和挑战,如果能适时的将保险创新的动力注入金融市场,同时增加风险控制的力度,那么保险业将展现出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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