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税费一览表(2011年)
买卖类型 计税 纳税契税(%) 交易手续费 费人 (买方交) 买方 买方 3/1.5/1 3 营业税(%)(卖方交) 住宅3元/㎡,非0.05及5元/本 / 住宅2—12元/0.05及5元/本 / ㎡,卖方交,或0.2%双方各半 0.05及5元/本 / 3元/㎡ 3元/㎡ 3元/㎡ 3元/㎡ 2--10元/㎡ 0.05及5元/本 0.05 0.05及5元/本 0.05 0.05及5元/本 / 5.55 / 5.55 / 印花税(%) 土地(%)(卖方交) / / / / / / / / 个人所得税(%)(卖方交) / / / / 1 / 1.5 / 所有权登记费(买方交) 80元/套 80元/套 依据 商 个人购买普通住宅 成交个人购买非普通住价或品 宅或单位购买住宅 指导价或面积房 购买非住宅 或差价或增值个 普通住宅 额或所得人 非普通住宅 额 转 让 二 手 非住宅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3 3/1.5/1 / 3 / 3 卖方 / 2--10元/㎡ 0.05 5.55按差价征 5 1.5 550元/宗,车位、车库、附属间80元/宗 80元/套 / 80元/套 / 550元/宗(间),车位、车库、附属间80元/宗 房 赠 与
受赠3 方 赠与 方 参照买卖 参照买卖 0.05及5元/本 0.05 5.55 参照买卖 20 参照买卖 说 明
1、契税:2010年10月1日起,个人购买房产均按3%征收契税,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房屋和附属设施统一计价的,合并房屋及附属设施面积,即按总面积适用相应征收契税。
2、2002年3月1日前成交的住宅和2002年7月1日(均指时间)前成交的非住宅交易手续费按实际成交价的0.2%收取,买卖双方各半。 3、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登记手续费和登记费减半征收。
4、个人转让非住宅:营业税按成交价或指导价减去原购置价格或原抵债作价金额的余额征收;按成交金额或指导价5%征收土地;按成交金额或指导价1.5%计征个人所得税,或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核实征收。
5、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成交价或指导价减去原购置价格或原抵债作价金额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6、每增加一本房产权证加收10元工本费。
7、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2)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3)鼓楼区、台江区的住房实际成交单价低于8500元/平方米(含8500元/平方米),其他城区的住房实际成交单价低于7000元/平方米(7000元/平方米),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实际成交单价低于10000元/平方米(10000元/平方米)。
8、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9、单位转移房产需先到地税部门核实并交纳税款,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房产转移完税证明函。
10、直系亲属之间赠与免收营业税、土地、个人所得税。其他赠与的,如赠与公证书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前,不征营业税;赠与公证书时间在2009年5月25日之前,不征个人所得税。 11、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