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资产盘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资产盘点的正确性,使盘点工作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盘点范围
(一)存货盘点: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二)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 (三)固定资产盘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盘点方式
(一)年中、年末盘点
1、存货盘点:由归口资产管理单位、资产使用单位会同财务人员于年(中)末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财务盘点:由集团财务中心组织财务系统各单位进行盘点。
3、固定资产盘点:由归口资产管理单位、资产使用单位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末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二)季度末盘点
每季度末所有存货,由行政人事部或归口管理单位、资产使用单位实施全面清点一次,并在盘点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盘存表”报相应财务部门。各财务部门适时监督检查盘点情况。
(三)月份抽查
由审计法务部门、财务部门会同资产使用单位,做存货随机抽样盘点。 第四条 人员的指派与职责
(一)总盘人:由归口资产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裁决。
(二)主盘人:由归口资产管理单位及资产使用单位第一行政负责人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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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盘点人:由归口资产管理单位及资产使用单位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四)会点人:由资产使用单位财务机构指派(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援),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落实数据工作。
(五)协点人:由各资产使用单位指派,负责盘点时,物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六)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不定期抽盘的盘点工作,也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抽点人,其职责亦同。
(七)监点人:由审计法务部门派员担任。 第五条 盘点前准备事项 (一)盘点编组
由归口资产管理单位、财务部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呈归口资产管理单位核定后,公布实施。
(二)盘点前,由归口资产管理单位先与资产使用单位财务部门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三)归口管理单位及资产使用单位将应盘点的财务及盘点用具,预先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部门准备。
1、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 2、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3、各项资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第六条 年中、年末全面盘点
(一)集团财务中心请示董事长,经批准后,签发盘点通知,由归口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召集各相关部门的盘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二)盘点期间除紧急情况外,资产暂停流动。
(三)年中、年末盘点,原则上应采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归口资产管理单位负责人核准后,改变方式进行。
(四)盘点每项财物数量,应于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 (五)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记录完毕后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签名确认后,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复印一式两份,第一联由归口资产管理单位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 不定期抽点
(一)由审计法务人员,随时进行抽点;可由其填具“抽点通知单”于呈报集团主管领导核准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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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归口资产管理单位为原则。
(三)盘点前应由财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账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确实账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四)不定期抽点,应填列“抽盘表”。 第 盘点报告
(一)资产使用单位财务部门应依“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送归口资产管理单位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处理办法后,送回财务部门汇总后经归口资产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转呈集团董事长签核,第一联送归口资产管理单位,第二联资产使用单位财务部门自存作为账项调整的依据。
(二)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周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实。年中、年末盘点,应由财务部门于盘点后两周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实。
(三)盘点盈亏数量、金额,平时仅列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经批准后视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帐务处理。
第九条 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
(一)现金、银行存款、零用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除年中、年末盘点时,应由集团财务中心会同子公司财务部共同盘点。平时,审计法务部或集团财务中心至少每季抽查一次。
(二)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日上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账后办理。 (三)盘点前应先将现金存放处封锁,并于核对账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
(四)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第一联经管部门留存,第二联集团财务中心留存。
(五)有价证券及各项所有权证等应确实核对认定,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有价证券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字后呈核。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存集团财务中心,如有出入,应即呈报集团董事长批示处理。 第十条 存货盘点
(一)存货的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举行为原则。
(二)存货,原则上应进行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呈报归口资产管理单位负责人核准后改变盘点方式。 第十一条 注意事项
(一)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必须深入了解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注意事项,做好盘点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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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须依时间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主盘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不能参加盘点应事先经批准,否则以旷工论处。
(三)所有盘点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物的进出及移动。 (四)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处,均须经盘点人员签认始能生效,否则应查究其责。
(五)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磅秤或换算的确实资料为据,不得以猜想数据、伪造数据记录。
(六)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主盘人指挥监督。 (七)盘点终了各组人员应向主盘人报告,经核准后始得离开岗位。 第十二条 赔偿处理
资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照设计财产赔偿等值金额: (一)对所保管的资产有盗卖、调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二)对所保管的资产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三)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资产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后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
共5页 报:集团董事长、集团总经理 主送:集团领导、各公司、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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