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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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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一、转型升级方面的税收优惠

1、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企业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我省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符合省《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以上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6、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节约资源方面的税收优惠

7、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劳务,其处理污水、垃圾取得的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企业,一律不得减免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各类税费。

8、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9、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经市(地)级以上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0、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1、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

1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14、对符合省浙政发[2008]8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建成使用后3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

15、对于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由于部门原因(如拆迁、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未完工)致使未能实际使用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6、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培育扶持企业发展方面的税收优惠

17、对从事国家非和禁止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9、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20、对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在合并、分立等重组过程中,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22、困难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四、支持发展服务业发展方面的税收优惠

23、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缴纳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

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

24、对省服务业重点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25、省重点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6、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27、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8、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就业及居民个人方面的税收优惠

29、对个人出租住房收入,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0、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也就是说,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必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均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31、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减按1.5%执行。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32、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34、对符合规定安置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新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符合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5、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6、农村家庭工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7、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8、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可以免征营业税和减征个人所得税。

39、对符合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残疾人占25%上,人数高于10人),实行由地税机关按单位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可定额减征15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

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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