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公务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从申请使用到开车前后应办的所有手续,如检查、保养、修理,直至使用中违反交通法规及事故损害处理等事务。
第二条 申请用车程序及资格。
(1)外勤出差或其他公务,需用车时,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外勤申请单交到总务处,由总务处按其所需注明使用何种车辆及驾驶人等,经该部门负责人签章后,呈副经理以上主管签查核准方可用车。
(2)驾驶人必须有驾驶一年以上经历或领执照后每天开车至本公司上下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并经记录取后得总务处认定资格,方可聘用。
(3)使用前检查:驾驶人出发前,先检查车况,如车证、水箱、刹车系统、轮胎、油等,核对登记簿记载的公里数,如发现不符及损坏等情形,应向总务处报备,并在登记簿上注明,否则驾驶人负全责。使用后回公司时,必须把登记簿交回总务处保管人员,以便检查车况,如发现登记不符及损坏情形,应向副经理以上主管报告。
第三条 车辆损坏修理、遗失与赔偿。
(1)如是因执行公务时发生车辆损坏,应由使用(驾驶)人填写资产报损(废)单,经部门主管证明并上呈核定。经济损失的50%由使用(驾驶)人负担,但可以分三年逐月
从工资中扣还;公司负担部分列为“料理费”或“其他损失”科目。车辆失窃寻回后,也按 50%的比率负担实际支出费用。
(2)如是私用时发生车辆损坏,应由使用(驾驶)人完全负担修理费用,或购置同一年份同一规格牌号的车辆赔偿;如失窃寻回,其费用全部由使用(驾驶)人负担。
第四条 车辆保养与检查。
(1)每行驶5000千米由总务处送公司指定保养厂定期保养一次。
(2)每星期由车辆保管人员负责清洗一次。
(3)车辆长期闲置时,每周由车辆保管人发动一次、温车5分钟。
第五条 保持车内清洁。
(1)物料应放于行李箱,不得放在椅座上。
(2)运输精密仪器设备须放在椅座上时,应事先垫好衬物。
第六条 违规处理。因超速、超车、任意停车等各种违反交通规则而受处罚,罚款由驾驶人负责。如果指定驾驶人把车随便交由他人驾驶,发生违规、车损等而致使罚款或损失的,则由指定驾驶人负责全额赔偿。
第七条 驾驶人注意事项。
(1)凡无照驾驶者,一经查明属实,立即开除。
(2)无照驾驶发生车祸全部赔偿由驾驶者负责。
(3)有照驾驶如是操作不当发生车祸,由驾驶人自负全责。
第 使用后交车应办手续。
(1)填写行车登记簿、填里程表,然后交车。
(2)将车暂停放在办公大楼前,请总务处检查,如有损坏应在登记簿上注明,由副经理以上主管查核。
(3)总务处检查完毕后,在登记簿及派车单上签字,驾驶人将车开回车库,会计凭总务处检查后签字的派车单核发有关费用。
第九条 公务车辆由总务处统一管理、调度及保养维护。
第十条 公务车除上下班接送员工外,亦可供各部门执行公务使用。
第十一条 货车主要用于运送货品。
第十二条 各部门使用公务车,须提前一天填写派车单以便总务处统一调度。但临时紧急任务可除外。
第十三条 油费控制:按实际里程数,每8千米供应汽油1公升。
第十四条 公务车出厂凭派车单放行。
第十五条 公务车聘请专任司机驾驶,并应随时保持车辆清洁,定期实施保养。
第十六条 司机开车应遵守交通规则,因违规而被罚款项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 公务车不得擅自用于私事。
第十 例假日及下班时间,公务车一律在公司内停放,任何人不得将车辆开回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