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离婚时,一方的债务不一定是连带债务。这里有两种情况: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到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的。出走配偶的日常开销、治病和抚养孩子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2)法律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的,一方从事经营且其收入不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也就是说,分居后一方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取决于其债务的原因。如果一方无法承受另一方的虐待和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分居期间为生活、法定赡养或治疗疾病而发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之间有互相赡养的法定义务。如果被分离方因生产经营而负债,其生产经营所得未用于养家糊口或用于家庭共同开支,那么其经营生产属于个人行为,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产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清偿债务的责任。二、然后夫妻离婚债务怎么处理?(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如果是因为共同生活、共同投资、赡养老人和子女等共同原因,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2)如果一方因违法之事(如、吸毒等)而承担的债务,在借款时向另一方隐瞒,则该债务不能视为连带债务。(3)婚前一方承担的债务,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但债务是为购买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使用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因夫妻关系长期存在而折算成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