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和税法二者的关系:
1、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
2、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是法学概念,税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
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的关系:税法依据的原则制定。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服从的方法。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一般按税法规定纳税。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的关系:税法与行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的一般特征;但税法又与一般行有所不同——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所不具备的。
综上所述,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