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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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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情形主要是指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逮捕,包括:

1、不可抗力行为造成损失;

2、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5、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二种情形是指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不逮捕,包括:

1、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

2、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

3、证明有无犯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等9种情形。

第三种情形是指虽然有犯罪但是没有逮捕必要的,包括: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等七种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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