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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终止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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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终止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特殊情况有:一是合同另有约定,委托合同仍不终止,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

一、死亡合同可以终止吗

当事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效力的终止,一般来说只有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合同,才会因为当时人的死亡发生终止,但若是纯粹财产性质的合同,则不会因为当事人的死亡发生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二、委托合同的特点具体指什么

委托合同的特点如下:

1、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动合同;

2、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3、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5、委托合同是承诺的双重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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