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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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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什么情况属于恶意欠薪

恶意欠薪改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罪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

二、恶意欠薪罪的主体有哪些

恶意欠薪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但是要明确不同情况下不同主体的刑事责任,就要考察劳动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情形。一般来讲,除了劳动者与用工方之间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其他形式的劳务关系主要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实际用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其就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而不论欠薪是否为实际用工方未能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如果在劳务派遣协议之外,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单位或个人对其所应承担的劳动报酬恶意欠薪的,则由劳务接收单位或个人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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