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1期 总第228期 征 信 CREDIT REFERENCE No.1 2018 Sefial N0.228 【征信与法】 基层央行征信领域涉诉案件 法律风险探析 张雅婷 ,田晓宏 (1.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太原030001; 2.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山西大同037008) 摘要:从征信涉诉典型案例入手,从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社会公众三个方面结合法律、行为、观念认识等维度深 入分析征信业务潜在的法律风险,认为防范这些风险应完善征信法律体系、依法处理征信业务投诉、加强征信业务 监管和从业人员管理、畅通征信异议处理渠道、强化征信知识宣传教育。 关键词:征信异议;征信业务投诉;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2;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47X(2018)01—0031—03 一一、征信涉诉案件类型 笔分期贷款未还;而朱某在多次收到银行还款通 知短信后未核实贷款还款信息,以致产生不良信息。 二、法律风险分析 (一)人民银行 (一)金融机构过错引发诉讼纠纷 一是商业银行报送不实信用信息构成侵权。如 某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冒名贷款给吴某造成不良 信用记录,吴某以诉讼方式维权;某银行在录入不良 信息时出现同名串户情况,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当事 人最终起诉。二是商业银行怠于处理消费者征信异 1.法律层面 (1)征信业务监督管理法律依据层级较低,法 律效力不高。目前,征信业务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 议。如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用记录,银行 不予消除被起诉。三是银行未经客户授权查询信用 报告引发诉讼。 是《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个人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仍停留在行规、部门规章层面上。《条 例》规定比较笼统,如对信息提供者的数据采集、修 改、管理等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办法》虽然对个人 信息的收集、处理、报送、更正做出了相对详细的规 定,但它属于部门规章,出台又早于《条例》,公信力 和影响力较低。 (2)基层央行法律定位与工作实践存在冲突。 《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 进行监督管理”,基层央行是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 (二)金融消费者过错引发诉讼纠纷 一是消费者因记忆错误对金融机构产生误解而 起的纠纷。二是消费者对征信业务认识不全面。如 部分消费者在发现不良记录后,认为人民银行可以 更改信用记录,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判定 人民银行停止侵权解除不良记录。 (三)共同过错引发诉讼纠纷 某金融机构在借款人朱某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 为其办理销户致客户误以为贷款已还清,导致最后 收稿日期:2017—12—20 作者简介:张雅婷(1985一),女,山西太原人,经济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征信管理;田晓宏(1967一),女,山西大同人, 经济师,学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与法制。 ·31· 【征信与法】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 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向所在地的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 诉”,基层央行是受理信息主体征信投诉的主管部 门。实践中,基层央行同时代理征信查询业务,处于 监督者、运行者、被投诉者三重身份合一的尴尬局 面,一旦处理不善,就可能面临被诉的风险。 (3)基层央行受理征信异议法律依据不充分。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 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 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实践 中,由于信息主体是从人民银行获取的征信报告,导 致社会公众认为人民银行是金融信用数据的运行机 构,如果基层央行拒绝受理信息主体的征信异议,容 易引起消费者误解而导致诉讼。 2.行为珐面 (1)征信投诉处理程序违法。《条例》第二十六 条第二款规定“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基 层央行在处理消费者征信投诉时需严格遵循自受理 之日起30日的处理期限、书面答复的程序规定。但 部分征信工作人员对“受理之日”界定不清,从征信 部门接到投诉之日才开始计算时间。混淆处理期 限,把“30日”与“30个工作日”混为一谈。忽视对 “书面”答复的要求,认为口头就履行了职责。答复 文书的送达未形成规范送达、证据保存的意识,实践 中,大多数征信部门缺少能证明其在规定时限内递 送或确实履行答复的证明依据等。以上程序上的失 误不仅容易引发法律诉讼,而且存在败诉的风险。 (2)行政不作为。人民银行系征信业务监督管 理部门,若辖区金融机构征信业务开展不规范,极易 让公众形成当地人民银行监管不力、监管不作为的 想法,消费者在提起诉讼时将人民银行作为被告、第 三人列入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基层央行未直 接受理消费者征信异议申请,也容易引起消费者不 满,认为人民银行行政不作为。 (二)金融机构 (1)存量个人不良信息的收集未履行告知义务。 存量个人不良信息在这里是指《条例》出台以前金融 机构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不良信息。发 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主体对个人不良信息的形 成不知情,由于当时的征信业务规定未要求金融机构 履行不良信息报送的告知义务,~方面,确实存在不 良信息的信息主体不能及时采取措施改善自己的信 用状况,另一方面,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失误或信贷数 ·32· 张雅婷,田晓宏基层央行征信领域涉诉案件法律风险探析 据不准确引起的不良信息得不到及时纠正,为今后发 生征信业务纠纷埋下了隐患。 (2)征信业务开展不规范。一是未按规定开展 征信业务。部分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担保等业务 中,存在未经授权查询信用报告、先查询后补授权 书、使用用途不符的现象,容易侵害消费者权益,引 起法律纠纷。二是格式合同、授权书法律效力低。 如:部分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附加“如客户不及时 还款,银行机构有权向征信系统报送个人不良 信息……”,以此来规避“不良信息提供时的告知义 务”;部分金融机构信息查询授权书授权日期、查询 用途未勾选,仅有客户签字,部分金融机构授权书系 “一揽子授权”等。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均会影响格 式合同、授权书的法律效力,容易引发纠纷。 (3)金融机构怠于解决消费者征信异议。大多 数信息主体在发现不良信息后,会多次与金融机构 交涉,但部分金融机构不积极受理客户异议,以各种 借口推诿,导致消费者认为金融机构侵犯其合法权 益,通过诉讼方式维权。部分消费者还会通过举报、 投诉等方式要求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进行 处罚,否则就告人民银行行政不作为,给人民银行工 作造成被动局面。 (三)社会公众 近年来,随着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常态化,社 会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维权意识有了很大的提升, 但存在对金融知识掌握不全面、不准确的问题。一 方面是由于征信知识宣传侧重征信记录重要性、征 信查询方式的宣传,社会公众对征信异议、征信投诉 程序了解不够、认识不清,部分信息主体直接采用诉 讼方式维权。另一方面是信息主体对个人信用报告 信息的来龙去脉不清楚,认为信用报告从人民银行 查询,其中的个人信息应该也是人民银行采集录入 的,对人民银行征信业务产生误解,易引发法律 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逐步完善征信法律体系 《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规范了征信市场,保 护了信息主体权益,促进了征信业健康快速发展。 但《条例》在具体实施中尚存在部分条款规定不 细、操作性不强,甚至部分业务条款未涉及而造成 法律缺位,给基层征信工作带来困惑和风险,要加 快推动有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完善。 此外,如前所述,我国当前征信法律制度仍停留在 行规、部门规章层面上,相比较发达国家我国 【征信与法】 张雅婷,田晓宏基层央行征信领域涉诉案件法律风险探析 征信业的发展还有很大的差距,如美国通过《公平 规风险。 (四)畅通征信异议处理渠道 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法》《金融隐私权法》 等20部法律共同形成的征信法律体系,为征信业 务的开展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建议将征信体系和 征信法律制度纳入金融基本制度,加快制定《个人 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征信异议申请难、处理难的 问题,一是探索建立互联网征信异议处理受理平台, 信息保》等,为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法律 支撑。 (二)严格依法处理征信业务投诉 进一步细化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异议处理流 程,使征信异议处理在阳光下运行,提高征信异议处 理效率,消除消费者误解。二是征信异议工作常态 化。信息提供者(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征信霹 征信业务是基层央行直接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 窗口,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处理征信业务投诉, 保证处理结果公平公正、程序合法合规。一要严格 把握办理的时限。既要注重整个投诉处理流程30 议处理制度,合理运用征信异议处理程序做好错误 数据的核查、纠错等工作,及时缓解消费者与金融机 构之间的矛盾,提高异议处理效率和效果,降低诉讼 案件发生率。 (五)强化征信知识宣传教育 一天的要求,又要注重对受理起算Et的法律规定。二 要切实做好书面答复,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是探索建立征信知识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积 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规定,直接送达要求投诉人在 送达回证上签名并签署收到Et期,邮寄送达要有回 极与地方进行沟通协调,将征信知识普及教育 执。三要加强资料的整理归档。对在投诉处理中的 档案资料,如投诉受理单、信件、电话记录以及投诉 人提供的证据资料、送达回证等,整理齐全并归档。 (三)加强征信业务监管和从业人员管理 与国民教育体系相结合,将征信知识宣传与社会信 用体系建设相结合,拓宽征信知识宣传的广度和深 度,进一步培育和提高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二是 要提高征信知识宣传的精准度。在引导社会公众珍 是加强对金融机构征信业务全方位监管,加 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仅要通过现场执 一爱信用记录的同时,加大对征信异议、征信投诉等维 权途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深社会公众对征信业务 的认识,引导社会公众通过便捷、高效的途径解决纠 纷,降低诉讼风险,为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环境 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法检查、备案等手段对金融机构征信业务进行事后 监督,而且要拓宽非现场监管,充分利用异常查询监 测系统开展非现场核查,做到事前、事中违法风险的 防范与化解。二是实行征信从业人员资格准人制。 征信从业人员法治意识不强、征信业务知识匮乏是 征信诉讼案件频繁发生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做好 征信业务要从“人”——即征信从业人员的角度抓 起,通过建立严格的征信从业资格准入制,针对不同 的征信从业人员特点,开展全面的岗前培训和职业 [1]杨瑞,耿涛.对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引致征信投诉的分析与 思考[J].征信,2015(3):32—34. [2]肖永红.维护信息主体投诉权若干问题探析[J].征信, 2009(2):28—3O. (责任编辑:苗素婷) 道德学习,从源头上规范征信业务操作,有效防范违 An Analysis on Legal Risks of Litigation Cases in Grassroots Central Bank Credit Reporting ZHANG Yating .TIAN Xiaohong (f.Tmyuan Centra/Sub branch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Taiyuan,Shanxi 0300优,China; 2。Datong City Sub-branch of he tPeople’s Bank of ChhTa,Datong,Shanxi 037008,China、) Abstract:By selecting typical litigation cases related to credit reporting,viewed from three aspects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financil ianstitutions and socil publaic,and from such dimensions as the law,behavior,concepts etc.,the paper conducts an in—depth analysis on he totpential legal risks of credit reporting business.In order to effectively prevent nd controla the related risks,we should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credit reporting,deal with the complaints of credit reporting according to 1aws,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participants in credit reporting,expedite the channels of objection processing,and strengthen the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of credit reporting. Key words:litigation cases;legal risks;objection in credit reporting;credit information complaints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