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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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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目录

1.1.法律冲突

1.2.涉外民事关系 2.1.国际私法统一化 2.2.既得权说 3.1.冲突规范

3.2.单边冲突规范 3.3.双边冲突规范 3.4.系属公式 3.5.识别 3.6.识别冲突

3.7.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3.8.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4.1.反致 4.2.转致 4.3.间接反致 4.4.先决问题

4.5.区际法律冲突 4.6.时际法律冲突 4.7.法律规避

4.8.外国法的查明 4.9.公共秩序

5.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5.2.国民待遇 5.3.最惠国待遇 5.4.歧视待遇 5.5.非歧视待遇 5.6.互惠待遇 6.1.国籍

6.2.国籍的积极冲突 6.3.国籍的消极冲突 6.4.住所 6.5.禁治产 7.1.法人

7.2.外国法人认许 7.3.法人属人法 8.1.法律行为 8.2.涉外代理 9.1.国际破产 9.2.单一破产制 9.3.复合破产制 9.4.国际破产财团 9.5.国际破产债权 9.6.信托

10.1.知识产权 10.2.《巴黎公约》 10.3.《专利合作条约》 10.4.《马德里协定》 10.5.《伯尔尼公约》 10.6.《世界版权公约》 10.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0.8.世界贸易组织 11.1.国际私法上的合同 11.2.特征履行说

12.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2.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2.3.租船合同4班轮运输 12.5.提单

12.6.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12.7.多式联运经营人 12.8.多式联运发货人 12.9.多式联运单据 12.10.国际贸易支付 12.11.票据 12.12.汇付 12.13.托收 12.14.信用证

12.15.国际技术转让 12.16.国际许可协议 12.17.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12.18.国际私人直接投资

12.1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12.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12.21.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12.22.国际贷款合同 12.23.国际劳务合同 12.24.国际消费合同 12.25.电子合同 13.1.产品责任 13.2.不当得利 13.3.无因管理 14.1.结婚

14.2.领事婚姻 14.3.无效婚姻 14.4.离婚

14.5.夫妻关系

14.6.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14.7.收养 14.8.监护 14.9.扶养 15.1.遗嘱 15.2.单一制 15.3.分割制

15.4.继承协议。 16.1.国际民事诉讼

16.2.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16.3.国民待遇原则 16.4.诉讼费用担保 16.5.诉讼费用减免 16.6.领事代理

16.7.国际民事管辖权 突法,而依巴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告破产后无需在另一国再被宣告破产,原12.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16.8.普通管辖 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根破产宣告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运人之间达成的以船舶为运输工具、将货16.9.专属管辖 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物从一国港口经由海路运送到另一国港口16.10,平行管辖 4.2.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在各地均为有效。

交付给收货的协议。

16.11.排除管辖 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已国法,但它认9.3.复合破产制是指一国已对某一债务12.3.租船合同是出租人(船方)与承租人16.12.法定管辖 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租船方)之间订立的、租用船舶运输货16.13.协议管辖 已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国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它主张物的合同。

16.14.应诉管辖 用两国实体法,最后甲国适用丙国实一国的破产宣告的效力只能及于宣告国域12.4.班轮运输是指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16.15.平行诉讼 体法作出了判决,这称为转致。

内,对位于其他国家的财产应当由当事人物交由作为承运人的轮船运输公司,轮船16.16.国家豁免 4.3.间接反致是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在有关国家分别提出破产申请。

公司按固定航线、固定船期和固定运费所16.17.国家行为理论 国(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已国法,9.4.国际破产财团即在国际破产程序中,依进行的运输。

16.18.外交豁免 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破产法的规定,在宣告破产时,为了清偿12.5.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或其16.19.国际组织 在内的)两国法,两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破产债权的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人代理人在接受其承运的货物或者把货物装16.20.期间

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适的全部财产。

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的,16.21.财产保全 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况。 9.5.国际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16.22.海事请求保全 4.4.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解因成立,依破产程序申请并被确认,且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16.23.海事证据保全 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讼问题时.得以首先解以从破产财团中受到清偿的无财产担保的面单证。

16.24.海事强制令 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该争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及12.6.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16.25.国际司法协助 讼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其他债权。

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16.26.域外送达 而把这需要首先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9.6.信托是指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赖的第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16.27.邮寄送达 决问题”。

三者,使其按照自己的希望和要求对该财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16.28.个人送达 4.5.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产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法律制度。

点的运输方式。

16.29.公告送达 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10.1.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通过脑力劳动创12.7.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16.30.间接送达 4.6.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造出来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

16.31.域外调查取证 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12.8.多式联运发货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16.32.领事取证 4.7.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等,是指涉外民商标权和著作权,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又义或其代表同多式联这经营人订立多式联16.33.特派员取证 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可合称为工业产权。

运合同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16.34.外国判决 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10.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或其代表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实际交17.1.国际商事仲裁 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公约》,是各种工业产权公约中缔结最早、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任何人。

17.2.临时仲裁 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成员国最广泛的一个综合性公约,也是当12.9、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17.3.机构仲裁 4.8.外国法的查明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为外国今国际社会保护工业产权的最基本、最重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17.4.友好仲裁 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要的一个全球性多边国际公约。该公约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17.5.私人间仲裁 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1883年3月20日由法国等11个国家在巴12.10.国际贸易支付是因国际货物的买卖、17.6.非私人间仲裁 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黎缔结,于1884年7月7日开始生效。 运输、保险等项活动而引起的货币支付关17.7.国际商会仲裁院

4.9.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在10.3.为了减少专利申请人和各成员国专利系。

17.8.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机构的重复劳动,简化专利申请和审批手12.11.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出17.9.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国的重续,加快国际间科技情报的交流,在美国票人自己或者委托其他人,在见票时或者17.10.仲裁协议

大利益、基本、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倡议下,于1970年6月19日在华盛顿约定的日期,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确定金17.11.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以及在应请求承认与召开的一次会议上签订了《专利合作条额的有们正券,通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17.12.仲裁条款 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时如予以承认和约》。该条约于1978年生效,后经1979年票等三种。

17.13.仲裁协议书

执行的结果也会出现这种抵触,从而可以修正、1984年和2001年修改。到2005年12.12.汇付是指付款人用汇兑的方法,通过17.14.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和拒绝加以承认2月8日,该条约已对126个国家生效。但银行把应付款项汇交给指定的收款人的付17.15.仲裁的申请 和执行的一种保留制度。它又称为“公共《专利合作条约》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款方式。

17.16.仲裁审理 秩序保留”。

条约,即它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12.13.托收是由卖方根据金额开立以买17.17.缺席审理

5.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一个国家只有在参加了《巴黎公约》之后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17.18.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方可申请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17.19.仲裁裁决 务的法律状况。

10.4.11年4月14日,在法国、比利时等它在进口地的代理或往来银行(代收行), 5.2.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国倡议下,缔结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代为向买方收取货款。

给子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作为对12.14.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买方)的

权利地位。

《巴黎公约》中有关商标国际保护规定的要求,开给出口商(卖方)的一种保证承名词解释题答案 5.3.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补充。该协定于12年生效,而后又经6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次修订,最后修订的文本称为斯德哥尔摩12.15.国际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方(或称供方、

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文本,该文本于1979年9月28日再经修许可方)将技术跨越国境转让给受让方(或1.1.法律冲突是指对问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改。截至2004年11月15日,协定的成员称受方、被许可方)的行为。

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5.4.歧视待遇亦称差别待遇,是指一国把不国已达56个。 12.16.所谓国际许可协议是指许可方同意国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10.5.《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外的被许可方使用其专利、商标、专有技1.2.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是术等知识产权,而由被许可方支付使用费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一种合同。

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法入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的国际公约,也是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12.17.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一国的承包商2.1.对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自然人或法人。

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它于1887年12为了在另一国承建某项工程而与该项目的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即冲突法和某些国5.5.非歧视待遇亦称无差别待遇,是指国家月5日生效,其后进行了7次补充和修改,业主签订的、规定规定国际工程承包关系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该公约的最新文本是1971年巴黎文本。 中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商法的国际统一。

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10.6.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推动下,于195212.18.国际私人直接投资者通过在国外举办2.2.戴西的“既得权”理论本是建立在法律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年9月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间代表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等方式而的严格属地性基础上的,依这种理论,法人。

议上签订了《世界版权公约》。该公约亦称进行的投资。

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直接5.6.所谓互惠待遇是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为《日内瓦公约》。它自1955年9月16日12.1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中国合营者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优惠待遇时,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国人所起生效,1971年于巴黎修订过一次,此次与外国合营者为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合资判决,但为了维护国际民事关系的稳定与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

修订还通过了两个附件,即:《关于本公约经营企业,依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而安全,法官又不能不承认与执行依外国法6.1.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运用于无国籍人士和人士作品的附签订的合同。

产生的既得权利。3.1.冲突规范是指定某公民的法律资格。

件》和《关于本公约适用于某些国际组织12.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是指中外合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6.2.在国际法上,把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作品的附件》。截至2003年11月4日,公作各方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及法律的规范。

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约有99个成员国,其中绝大多数国家批准规范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就相互间的权3.2.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突。

了公约的巴黎文本。

利义务关系达成的书面协议。

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6.3.国籍的积极冲突则是指一个人同时无任10.7.1883年《巴黎公约》成员国组成了保12.21.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是指规范。

何国籍的情况。

护工业产权同盟,1887年《伯尔尼公约》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中国的3.3.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6.4.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成员国组成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企业与外国的企业相互约定,在一定的期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一住所。从各国的立法与学说来看,一般尼同盟13年两个同盟合二为一,成立于限内,按照一定的条件,在中国境内指定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都认为住所包含主客观两个构成因素,即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在该联合国际的地区合作勘探开发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一是在一定的地方有居住的事实,二是在局的提议下,1967年7月14日召开了斯德的合同。

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一定的地方有设立其“家”的意思。 哥尔摩外交会议,缔结了《成立世界知识12.22.国际贷款合同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国还是某外国。 6.5,禁治产是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产权组织公约》,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事人之间或各国之间或国际金融组织3.4.准据法表述公式又称“系属公式”或“冲为,而禁治产者即指被依法宣告禁止其为生效,并经1979年10月2日修正。 与其成员国之间就借贷一定数额的货币所突原则”。

财产上的法律行为的人。

10.8.世界贸易组织是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达成的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3.5.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7.1.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成立,具有组织章(简称“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建立的。12.23.国际劳务合同是指由劳务输出国的劳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程与机构,拥有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它于1995年1月成立,截止2005年2月务输出公司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劳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16日,共有148个成员。

务输入国的有关机构就劳务合作问题所签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在起诉、应诉的组织。

11.1.国际私法上讨论的合同,一般来说,订的合同。

3.6.识别冲突是指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7.2.所谓外国法人的认许,即对外国法人以多指营业所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订立的12.24.消费合同一般是指为个人或家庭使用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以提供有形或无形财产或服务(包括劳务)的目的而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提供资金产生的抵触或差异。

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为标的,并且必然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或的合同。国际消费合同则是指含有因3.7.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是指对“范动的前提。

有关国际条约的适用的协议。

素并涉及不同国家立法管辖权的合同。 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7.3.法人属人法一般主张是决定法利能11.2.特征履行说早在1902年便由哈伯格12.25.电子合同则是涉及一种因互联网的出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力##fi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即确(J.Harburger)在研究双务合同的法律现和它被用于商事交易而产生的一种新合法律的冲突规范。

定法人身份、构成和法律地位的法律。 适用问题时提了出来。依据“特征履行说”,同形式。

3.8.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也包含两个8.1.法律行为是在有关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各须向对方履行义13.1.产品责任是指有瑕疵的产品,或者没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需选择适用其表示、设定、变更或消灭特定权利义务关务,其中,何方的履行起到把此种合同与有正确说明用途或使用方法的产品,致消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系的重要法律事实。

技种合同在性质上区别开来的作用者,即费者或使用者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产品某一涉外民事关系。

8.2.涉外代理就是有外国因素的代理。 可认为他的履行为“特征履行”。

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1.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9.1、国际破产,也称“破产”,是指包12.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在不同13.2.凡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遭受损(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的进出口交易所害而自己获得的利益称为不当得利。 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已国的冲

9.2.单一破产制是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被宣

达成的协议。

13.3.无因管理又称为“无委托的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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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指既未受委托,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因而支出的劳务或费用,依法有权请求他人支付。

14.1.结婚指男女双方成立夫妻关系的一种行为。它的有效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4.2.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并成立婚姻的制度。

14.3.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14.4.离婚是配偶双方于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

14.5.男女之间合法有效结婚而成为夫妻,自然于结婚之后,要发生彼此之间的种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

14.6.婚生子女是指在有效婚姻关系中怀孕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婚姻关系(包括无效婚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14.7.收养是一种在收养人和他人子女(被收养人)之间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即人为的、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法律行为。 14.8.监护是对无行为能力和行为能力人,在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情况下,为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而设臵的一般法律制度。

14.9.扶养是指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力生活的人应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扶养关系中,有扶养义务的人称为扶养义务人(或扶养人),有受扶养权利的人称为扶养权利人(或被扶养人)。

15.1.遗嘱是立嘱人在生前对他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15.2.单一制又称同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嘱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问其所在地,其继承统一由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支配。

15.3.分割制又称区别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5.4.公约规定的继承协议是指当事人各方商定的,用于设立、变更和取消一方或数方协议当事人在未来继承中的权利的书面协议。

16.1.国际民事诉讼是指介入了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就是指一国审理国际民事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此种诉讼行为时所应遵循的专用的特殊程序。

16.2.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有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诉讼义务,并能在多大程度上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状况。

16.3.国民待遇原则即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赋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和本国公民同等的民事诉讼权利并承担同等的民事诉讼义务。

16.4.诉讼费用担保,通常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有住所的人在内国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律的规定,为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或防止其败诉后不支付诉讼费用,而由内国责令原告提供的担保。

16.5、诉讼费用减免是指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提起诉讼,但没有能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减少或免除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的制度

16.6.领事代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根据有关国家的诉讼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辖区内的驻在国依照职权代表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的诉讼,以保护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

16.7.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根据本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16.8.普通管辖又称一般管辖,它是以被告住所或惯常居所、居所所在国为管辖依据的,实行的是通常所称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16.9.专属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对某些具有特别性质的涉外民事案件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国家的内国行使独占排他的管辖,而不承认任何其他国家的对此类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16.10.平行管辖,亦称为任意管辖或选择管辖,是指国家在主张对某些种类的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同时,并不否认外国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

16.11.排除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有关内国得拒绝行使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

16.12.法定管辖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某

类涉外民寥案件明确规定只能由某些或某个行使的管辖权,

16.13.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争议由哪一个国家的管辖。 16.14.应诉管辖是指原告向法定管辖以外本无管辖权的起诉,但被告应诉而未对管辖表示异议所形成的管辖权。

16.15.平行沂讼是指相同的当事人基于同一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先后或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起诉,而两个或两上以上国家都进行受理的情形。 16.16.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国际公法、也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示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国家豁免又称主权豁免。

16.17.国家行为理论是指对一国制定的法令或在其领土内实施的官方行为,其他国家的不得就其有效性进行审判。

16.18.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任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即称为外交与豁免。 16.19.国际组织是指在国际范围内从事活动的由若干国家或通过条约设立并取得国际法人格的团体。

16.20.期间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依职权指定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为一定诉讼行为的时间期限。

16.21.财产保全是指在判决作出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而应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16.22.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16.23.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16.24.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根据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16.25.国际司法协助,又简称为司法协助,一般是指一国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执行与诉讼有关的某些司法行为。

16.26.一国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叫域外送达。

16.27.邮寄送达即内国通过邮局直接将法律文书寄给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16.28.个人送达即内国将司法文书委托给具有一定身份的个人代为送达。

16.29.公告送达即将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内客用张贴公告或登报的方法告知有关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

16.30.间接送达必须按照双方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通过缔约国的机关来进行。此种间接送达必须经过特别的程序。

16.31.域外调查取证是指一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主管机关代为收集。提取在该国境内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受诉国有关机关在域外直接提取有关案件所需的证据。

16.32.领事取证系指一国通过该国的领事或外交人员在其驻在国直接调取证据。 16.33.特派员取证系指在审理涉外民事商事案件时委派专fi的去外国境内调查取证的行为。

16.34.外国判决是有特定含义的,一般是指非内国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或者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的具有强制拘束力的裁判。

17.1.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

17.2.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人临时组成仲裁庭,负责按照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规则审理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不再存在的仲裁,

17.3.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公约或一国国内法成立的,有固定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组织章程、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并具有完整的办事机构和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用以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17.4.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

公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17.5.私人间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仲裁。私人间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是最为普遍的。

17.6.非私人间仲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私,另一方当事人为国家的仲裁。

17.7.国际商会仲裁院于1923年成立,是附属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全球性国际常设仲裁机构,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国际商会是个国际性的民间组织,国际商会仲裁院本身也具有民间性质,有很大的性。 17.8.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咸立于12年,是英国伦敦国际商会管辖的一个常设仲裁机构,在国际社会享有很高声望,尤其是它的海事仲裁更负盛名,世界各国的大多数海事案件都提请该院仲裁。

17.9.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是瑞士苏黎世商会属下的一个国家性仲裁机构。正像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一样,由于瑞士在政治上处于中立地位,从而使得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的仲裁公正性较易为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的当事人所接受。 17.10.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国际商事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17.11.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斯德哥尔摩商会属下的一个专门处理商事争议的机构。由于瑞典在政治上处于中立地位,加之该仲裁院历史悠久,有一整套完善的仲裁规则,具有丰富的仲裁经验,还愿意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其他任何规则来审理裁决有关当事人提交给它的任何商事争议,在保证仲裁程序迅速及时地进行与仲裁的性和公开性方面,该仲裁院在国际社会享有很高声誉。

17.12.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订立的,约定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

17.13.仲裁协议书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共同签署的一种把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专门性文件。

17.14.目前最普遍的观点是,即使包括有仲裁协议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也并不影响该仲裁协议的效力。这就是所谓的“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17.15.仲裁的申请是指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争议事项发生以后,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依据该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他们所选定的仲裁机构,从而提起仲裁程序的行为。 17.16.仲裁审理是指仲裁庭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收集和审查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并对整个争议事项的实质性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的仲裁活动。

17.17.缺席审理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到开庭通知,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在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出庭的情况下进行的审理。

17.18.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或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

17.19.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仲裁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事项审理终结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后,整个仲裁程序即宣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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