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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国家安监 总局)

来源:易妖游戏网


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2.07

目 录

1总则 ................................................... 1 2 基本要求 .............................................. 1 3 隐患排查方式及频率 .................................... 2

3.1 隐患排查方式 ..................................................... 2

3.2 隐患排查频次确定 ................................................. 3

4 隐患排查重点内容 ...................................... 3

4.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重点.......................................... 4 4.2 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隐患排查重点 .................................... 5 4.3 工艺隐患排查重点 ................................................. 5 4.4 设备隐患排查重点 ................................................. 6 4.5 电气系统隐患排查重点 ............................................. 7 4.6 仪表系统隐患排查重点 ............................................. 7 4.7 危险化学品管理隐患排查重点........................................ 8 4.8 储运系统隐患排查重点 ............................................. 8 4.9 消防系统隐患排查重点 ............................................. 9 4.10 公用工程隐患排查重点 ............................................ 9

5 隐患评估、治理与上报 ................................... 9

5.1 隐患级别 ......................................................... 9 5.2 隐患评估与治理 .................................................. 10 5.3 隐患上报 ........................................................ 11

6 附件--各专业隐患排查表 ................................ 12

6.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 12 6.2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 ..................................... 19 6.3 工艺隐患排查排查表 .............................................. 23 6.4 设备隐患排查表 .................................................. 25 6.5 电气系统隐患排查表 .............................................. 33 6.6 仪表隐患排查表 .................................................. 37 6.7 危险化学品管理隐患排查表......................................... 40 6.8 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 .............................................. 42 6.9 消防系统隐患排查表 .............................................. 48 6.10 公用工程隐患排查表 ............................................. 51

1总则

1.1 为了促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特制定本实施导则。

1.2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带储存的经营、使用等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3 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主要包括:

(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重大泄漏、火灾爆炸、财产损失等事故的缺陷。 2 基本要求

2.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和制度,实现企业隐患的闭环管理和持续改进。 2.2 企业应建立明确的隐患排查机制,主要包括:

(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明确企业隐患排查、登记管理、治理、上报等的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3)建立健全隐患排查、登记建档、隐患治理、隐患上报及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各项制度。

2.3 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隐患排查频次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隐患分级标准,进行评估分级;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2.4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对短期内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确定治理计划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管理,适时进行治理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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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可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隐患信息管理系统通讯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定期进行隐患上报。 3 隐患排查方式及频率 3.1 隐患排查方式

3.1.1 隐患排查的方式可与企业相关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检查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相结合,可选择一种隐患排查方式或几种隐患排查方式结合进行。主要的排查方式包括:

(1)日常隐患排查 (2)综合性隐患排查 (3)专项隐患排查

专业性隐患排查 季节性隐患排查

重要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3.1.2 日常隐患排查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企业各岗位应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特别应对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点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

3.1.3 综合性隐患排查是以落实安全基础管理和危险化学品管理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3.1.4 专业隐患排查主要是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各专业隐患排查应建立一个隐患排查小组,制定排查标准,明确负责人,排查小组人员应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生产经验,熟悉有关标准和规范。

3.1.5 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1)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

(2)夏季以防雷暴、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点; (3)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 (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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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重要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主要是指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应对节日期间干部、检维修队伍值班安排和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1.7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通过对已发生事故的系统分析,排查企业存在的同类事故隐患。

3.2 隐患排查频次确定

3.2.1 企业进行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

(1)基层单位至少每月组织一次日常隐患排查,并和交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

(2)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

(3)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业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4)当发生重大泄漏、火灾爆炸等工艺安全事故时,如果企业本身涉及到事故中相同或相似的生产设施时,应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5)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会经常发生变化的专业,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间隔。但应确保实际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3.2.2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

(1)适应性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颁布实施或原有适应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后颁布实施;

(2)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3)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 (4)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6)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期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4 隐患排查重点内容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特点,隐患排查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业: (1)安全基础管理; (2)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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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艺; (4)设备 (5)电气系统 (6)仪表系统; (7) 危险化学品管理; (8)储运系统; (9)消防系统; (10)公用工程。 4.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重点

4.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4.1.2 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

4.1.3 安全培训与教育情况,主要包括: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 (3)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4.1.4 企业开展风险评价与隐患管理的情况,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

(2)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生产设施进行风险评价; (3)风险评价结果的落实、宣传及培训; (4)企业隐患项目的治理、建档与上报。 4.1.5 事故管理、变更管理及承包商的管理。 4.1.6 危险作业和检维修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配置、佩戴与使用; (2)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控制;

(3)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作业许可管理。

4.1.7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主要包括:

(1)各级应急组织及其相关的职责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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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急救援物资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配备;

(3)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培训、演练与评估、发布及备案等管理情况。 4.2 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隐患排查重点

4.2.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重要场所的安全距离。

4.2.2 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的防范情况:

(1)邻近江河、湖、海岸布置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和罐区,泄漏的危险化学品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直接进入水域的隐患;

(2)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或水域的隐患。 4.2.3 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1)破坏性地震;

(2)洪汛灾害(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风暴潮灾害); (3)气象灾害(强热带风暴、飓风、暴雨、冰雪、海啸、海冰等); (4)由于地震、洪汛、气象灾害而引发的其他灾害 4.2.4 企业内部重要设施的平面布置以及安全距离,主要包括:

(1)控制室、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机柜间以及人员密集区或场所; (2)消防站及消防泵房; (3)空分装置、空压站; (4)点火源(包括火炬);

(5)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设施等; (6)其它重要设施及场所。 4.2.5 其它总图布置情况,主要包括:

(1)建构筑物的安全通道;

(2)厂区道路、消防道路、安全疏散通道和应急通道等重要道路(通道)的设计、建设与维护;

(3)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4)其他与总图相关的安全隐患。 4.3 工艺隐患排查重点

4.3.1 工艺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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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艺安全信息的管理;

(2)工艺风险分析制度的建立和定期执行; (3)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查、使用与控制; (4)工艺安全培训程序、内容、频次及记录的管理。 4.3.2 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主要包括:

(1)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2)针对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工艺参数的安全操作范围,设计合理的安全泄压系统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3)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

(4)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情况;

(5)火炬系统的安全性; (6)其它工艺方面的隐患。 4.3.3 现场工艺安全状况,主要包括:

(1)工艺卡片的管理,包括工艺卡片的建立和变更,以及工艺指标的现场控制;

(2)现场联锁的管理,包括联锁管理制度及现场联锁投用、摘除与恢复; (3)工艺操作记录及交情况;

(4)剧毒品部位的巡检、取样、操作与检维修的现场管理。 4.4 设备隐患排查重点

4.4.1设备管理制度与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按国家相关法规制定修订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制度; (2)有健全的设备管理体系,设备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 (3)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及台帐。 4.4.2设备现场的安全运行状况,包括:

(1)大型机组、机泵、锅炉、加热炉等关键设备装置的联锁自保护及安全附件的设置、投用与完好状况;

(2)大型机组关键设备特级维护是否到位,备用设备是否处于完好备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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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

(3)转动机器的润滑状况,设备润滑的“五定”、 “三级过滤”; (4)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情况;

(5)设备的腐蚀防护状况,包括重点装置设备腐蚀的状况,设备腐蚀部位,工艺防腐措施,材料防腐措施等。

4.4.3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现场管理;

(1)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制度及台帐;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3)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管理维护。 4.5 电气系统隐患排查重点

4.5.1 电气系统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电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

(2)电气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4.5.2 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及电气安全设施的设置,主要包括:

(1)用电设备的电力负荷等级与供电系统的匹配性;

(2)消防泵、关键装置、关键机组等以及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 (3)重要场所事故应急照明;

(4)电缆、变配电相关设施的防火防爆; (5)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选型及安装; (6)建构筑、工艺装置、作业场所等的防雷防静电。 4.5.3 电气设施、供配电线路及临时用电的现场安全状况。 4.6 仪表系统隐患排查重点 4.6.1 仪表的综合管理,主要包括:

(1)仪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仪表系统的档案资料、台帐管理; (3)仪表调试、维护、检测、变更等记录; (4)安全仪表系统的投用、摘除及变更管理等。 4.6.2系统配置,主要包括:

(1)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稳定生产需要; (2)现场检测仪表和执行元件的选型、安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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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仪表供电、供气、接地与防护情况;

(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型、布点及安装; (5)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仪表是否满足要求等。

4.6.3 现场各类仪表完好有效,检验维护及现场标识情况,主要包括:

(1)仪表及控制系统的运行状况是否稳定可靠,是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需求。

(2)是否按规定对仪表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 (3)现场仪表位号标识是否清晰等。 4.7 危险化学品管理隐患排查重点

4.7.1危险化学品分类、登记与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

(1)按照标准对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2)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档案;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

4.7.2化学品安全信息的编制、宣传、培训和应急管理,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管理; (2)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的执行情况; (3) 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或应急代理; (4)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信息的宣传与培训。 4.8 储运系统隐患排查重点

4.8.1 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储罐区、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以及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2)储罐的日常和检维修管理。 4.8.2 储运系统的安全设计情况,主要包括:

(1)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罐区,如罐组总容、罐组布置;防火堤及隔堤;消防道路、排水系统等;

(2)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的安全监控装备是否符合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要求;

(3)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球罐或其它危险化学品压力或半冷冻低温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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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的安全控制及应急措施;

(4)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设施; (5)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储存。

4.8.3 储运系统罐区、储罐本体及其安全附件、铁路装卸区、汽车装卸区等设施的完好性。

4.9 消防系统隐患排查重点

4.9.1 建设项目消防设施验收情况;企业消防安全机构、人员设置与制度的制定,消防人员培训、消防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消防系统运行检测情况。 4.9.2 消防设施与器材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

(1)移动灭火设备,如消防站、消防车、消防人员、移动式消防设备、通讯等;

(2)消防水系统与泡沫系统,如消防水源、消防泵、泡沫液储罐、消防给水管道、消防管网的分区阀门、消火栓、泡沫栓,消防水炮、泡沫炮、固定式消防水喷淋等;

(3)油罐区、液化烃罐区、危险化学品罐区、装置区等设置的固定式和半固定式灭火系统;

(4)甲、乙类装置、罐区、控制室、配电室等重要场所的火灾报警系统; (5)生产区、工艺装置区、建构筑物的灭火器材配置; (6)其他消防器材。

4.9.3 固定式与移动式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道路的现场状况 4.10 公用工程隐患排查重点

4.10.1 给排水、循环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的设置与能力是否满足各种状态下需求。

4.10.2 供热站及供热管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是否存在隐患。 4.10.3 空压站、空压站位置的合理性及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 5 隐患评估、治理与上报 5.1 隐患级别

5.1.1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能够及时整改排除或不足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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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环境破坏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整改排除难度较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隐患。

5.1.2 企业可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风险可接受标准,从事故隐患的危害大小、整改难易程度等方面明确量化分级标准。 5.2 隐患评估与治理

5.2.1 企业应建隐患评估、治理及关闭机制,按照“排查—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关闭”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对排查出的各级隐患,应做到“五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资金、技术、物资采购、施工等各方面问题。

5.2.2 隐患一经确定,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4)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5)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6)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7)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8)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2.3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提出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落实相应的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5.2.4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应及时归入事故隐患档案。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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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隐患上报

5.3.1 企业应当定期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上报隐患统计汇总情况;同时报送书面隐患统计汇总表。统计汇总表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5.3.2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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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附件--各专业隐患排查表

6.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依据 检查频次 一、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 1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2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3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2 3 企业应设置安委会,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4 5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予以奖惩。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10)应急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11)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4条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12

序号 排查内容 依据 检查频次 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以及工伤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安全生产法》第1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取; 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7条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按照2%提取; 用管理办法》第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安全生产的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通用规范(AQ3013–2008)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 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用管理办法》第20条 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 2 《安全生产法》第43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险费。 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 三、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21条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定》第四条 1 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4条 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2 《安全生产法》第22条 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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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排查内容 依据 检查频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3 证书后方可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定》第二章 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4 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定》第三章 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法》第23条 5 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定期复审。 考核管理规定》 企业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6 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定》第23条、第24条 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7 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四、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1 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通用规范(AQ3013–2008) 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14

序号 排查内容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以下要求:、 1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 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3 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 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 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依据 检查频次 2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在隐患治理方面,应满足: 1 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2 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3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 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五、事故管理、变更管理与承包商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1 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2 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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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安全生产法》第44条 《安全生产法》第70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 序号 排查内容 依据 检查频次 抢救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3 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4 2)培训教育措施; 3)管理措施。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并满足: 1、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1) 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2) 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 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5 施。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4) 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2 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在承包商管理方面,企业应满足: 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6 协议书。 2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六、作业管理 企业应根据接触毒物的种类、浓度和作业性质、劳动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1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企业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16

《安全生产法》第73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安全生产法》第37、39条 2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6、19条

序号 排查内容 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依据 检查频次 3 4 5 6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7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七、应急管理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1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厂级、车间级分级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69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2 3 4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企业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安监总局令第17号) 援预案;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针对不同情况,办法》 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方案。 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 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是否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了评审,应急预案经评审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 后,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法》第69条 17

序号 排查内容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企业是否制定了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是否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 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依据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检查频次 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 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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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

序号 一 区域位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 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 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1 4. 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 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 法律、行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1999中表2.0.1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 ,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危险化学品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是否满足GB50016、GB50160、GB50074、GB50183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邻近江河、湖、海岸布置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和罐区,是否采取防止泄漏的危险化学品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进入水域的措施。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6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7 危险化学品企业对下列自然灾害因素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抗震、抗洪、抗地质灾害等设计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19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2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2002 第4.1.1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 第4.1.5 条 3 4 5 GB 50160-2008 第4.1.7 条

序号 排查内容 1、破坏性地震; 2、洪汛灾害(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风暴潮灾害); 3、气象灾害(强热带风暴、飓风、暴雨、冰雪、海啸、海冰等); 4、由于地震、洪汛、气象灾害而引发的其他灾害。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二 总图布置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 GB 50160-2008 第4.2.2条 1 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下列场所防火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 控制室; 2、 变配电室; 3、 点火源(包括火炬); 4、 办公楼; 5、 厂房; 6、 消防站及消防泵房; 7、 空分空压站; 8、 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设施; 9、 其它重要设施及场所。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如受条件或者工艺要求,可燃液体原料储罐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时是否采取了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成区。 下列设施应满足: 1、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不应穿越生产区; 2、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3、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 2 GB 50160-2008 第4.2.3条 3 4 GB 50160-2008 第4.2.5条 GB 50160-2008 第3.2.7条 GB 50160-2008 第4.1.6条 第4.1. 第4.2.9条 GBZ 1-2002 第4.2.1.6条 5 6 7 8 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内;当泡沫站靠近防火堤设 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之间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20

序号 排查内容 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三 1 2 道路、建构筑物 装置区、罐区、仓库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四周是否有环形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与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 GB 50016-2006 GB 50160-2008 GB 50160-2008 3 要求? GB 50016-2006 石油化工企业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 方位;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三级石油库不宜少于2处;其它厂 2区面积大于5万m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它货流混行或平交。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 2210000m小于20000m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GB 50160-2008 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第5.2.11条 不应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建、构筑物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 安全通道; 2. 安全出口; 3. 耐火等级。 GB 50160-2008 第4.3.2条 GB50016-2006 4 5 6 7 建、构筑物抗震设计是否满足GB50223、GB50011、GB50453 等规范要求 建、构筑物防雷(感应雷、直击雷)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大型机组(压缩机、泵等)、散发油气的生产设备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泄压设施是否满足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应满足: 1、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仓库内容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安全警示标志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GB50016-2006 8 9 10 《安全生产法》 第34条 GB50016-2006 第3.3.7条 3.3.15条 11 四 1

企业应按照GB 16179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4规定的安全标志。 21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5.2.1条 排查频次 2 3 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 AQ3013-2008 第5.2.2条 AQ3013-2008 第5.2.3条 AQ3013-2008 第5.2.4条 4 AQ3013-2008 第5.2.5条 AQ3013-2008 第5.2.6条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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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工艺隐患排查排查表

序号 一 工艺的安全管理 企业应进行工艺安全信息管理,工艺安全信息文件应纳入企业文件控制系统予以管理,保持最新版本。工艺安全信息包括: 1)危险品危害信息; 2)工艺技术信息; 3)工艺设备信息; 4)工艺安全安全信息。 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危害辨识、风险分析工作。应定期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 企业应在工艺装置建设期间进行一次工艺危害分析,识别、评估和控制工艺系统相关的危害,所选择的方法要与工艺系统的复杂性相适应。企业应每三年对以前完成的工艺危害分析重新进行确认和更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工艺可结合法规对现役装置评价要求频次进行。 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HAZOP分析。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排查内容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 AQ3034/T-2010 第4.1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AQ3034/T-2010 第4.2.3条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1 2 3 4 企业应编制并实施书面的操作规程,规程应与工艺安全信息保持一致。企业应鼓励员工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并组织进行相关培训。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停车等各个操作阶段的操作步骤; AQ3034/T-2010 2、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第4.3.1条 常工况的步骤; 3、安全、健康和环境相关的事项。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危害、防止暴露的必要措施、发生身体接触或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安全系统及其功能(联锁、监测和抑制系统)等。 操作规程的审查、发布等应满足: 1、企业应根据需要经常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确保反映当前的操作状况,包括化学品、工艺技术设备和设施的变更。企业应每年确认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2、企业应确保操作人员可以获得书面的操作规程。通过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如何正确使用操作规程,并且使他们意识到操作规程是强制性的。 3、企业应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修改以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确保使用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 工艺的安全培训应包括: 1、应建立并实施工艺安全培训管理程序。根据岗位特点和应具备的技能,明确制订各个岗位的具体培训要求,编制落实相应的培训计划,并定期对培训计划进行审查和演练。 2、培训管理程序应包含培训反馈评估方法和再培训规定。对培训 23 5 AQ3034/T-2010 第4.3.2条 AQ3034/T-2010 第4.4条 6 序号 排查内容 内容、培训方式、培训人员、教师的表现以及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作为改进和优化培训方案的依据;再培训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频次。当工艺技术、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需要按照变更管理程序的要求,就变更的内容和要求告知或培训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3、应保存好员工的培训记录。包括员工的姓名、培训时间和培训效果等都要以记录形式保存。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二 1 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应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 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在非正常条件下,下列可能超压的设备或管道是否设置可靠的安全泄压措施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1.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6.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 、乙A类液体管道。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安全阀、防爆膜、防爆门的设置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如: 1. 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2.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它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措施; 3.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AQ3013-2008 第5.5.2.2条 2 3 4 5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5.5.1 条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第6.8.1条 6 GB50160-2008 第5.5.13 条 7 GB50160-2008 第5.5.9 条 第5.5.12条 24

序号 排查内容 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主要包括: 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 2、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紧急排放时,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应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3、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4、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满足GB50160、GB50183等规范的要求。 火炬系统的安全性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火炬系统的能力是否满足装置事故状态下的安全泄放: 2、火炬系统是否设置了足够的长明灯,并有可靠的点火系统及燃料气源; 3、火炬系统是否设置了可靠的防回火设施; 4、火炬气的分液、排凝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工艺安全 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艺卡片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操作室要有工艺卡片,并定期修订; 2.现场装置的工艺指标应按工艺卡片严格控制; 3.工艺卡片变更必须按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企业应建立联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1. 现场联锁装置必须投用,完好; 2. 摘除联锁有审批手续,有安全措施。 3. 恢复联锁按规定程序进行。 企业应建立操作记录和交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1、岗位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岗位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工艺卡片参数平稳操作,巡回检查有检查标志。 2、定时进行巡回检查,要有操作记录;操作记录真实、及时、齐全,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 3、严格执行交制度。日志内容完整、真实。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8 GB50160-2008 第5.5.7 条 第5.5.10条 9 GB50160-2008 第5.5.11条 GB50183 第6.8. GB50160-2008 SH3009-2001 10 三 1 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 2 3 企业管理制度 4 《工业用化学品 剧毒品部位的巡检、取样、操作、检维修加强监护,有监护制度,采样安全通则》并符合GB/T3723-1999的要求。 GB/T3723-1999

6.4 设备隐患排查表

序号 一

排查内容 设备管理制度及管理体系 25

依据 排查频率 1 2 3 4 5 6 7 8 按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和及时修订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制度。 依据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检查和考评办法,定期召开设备工作例会,按要求执行并追踪落实整改结果。 有健全的设备管理体系,设备专业管理人员配备齐全。 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 生产及检维修单位巡回检查制度健全,巡检时间、路线、内容、企业管理制度 标识、记录准确、规范,设备缺陷及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AQ3013-2008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台帐。 第5.5.2.1条 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AQ3013-2008 第5.5.2.3条 AQ3013-2008 第5.5.2.4条 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AQ3013-2008 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第5.5.2.5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大型机组、机泵的管理和运行状况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大型机组的管理体系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管理制度 9 二 1 2 大型机组联锁保护系统应正常投用,变更、解除时要办理相关手续,并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 企业管理制度 3 大型机组润滑油应定期分析,其机组油质按要求定期分析,有分析指标,分析不合格有措施并得到落实。 大型机组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机组运行参数应符合工艺规程要求; 2、机组轴(承)振动、温度、转子轴位移小于报警值; 3、机组轴封系统参数、泄漏等在规定范围内; 4、机组润滑油、密封油、控制油系统工艺参数等正常; 5、机组辅机(件)齐全完好; 6、机组现场整洁、规范。 机泵的运行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机泵运行参数应符合工艺操作规程; 2、有联锁、报警装置的机泵,报警和联锁系统应投入使用,完好; 3、机泵运行平稳,振动、温度、泄漏等符合要求; 4、机泵现场整洁、规范; 5、机泵辅件要求完好; 6、建立备用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并得到落实,备用机泵完好;7、重要机泵检修要有针对性的检修规程(方案)要求,机泵技术档案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企业管理制度 4 《石油化工企业设备完好标准》企业管理制度 5 企业管理制度《石油化工企业设备完好标准》 26

6 机泵电器接线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有接地线。 企业管理制度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9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91 GB 50160-2008 第5.7. GB 50160-2008 第7.2.10条 GB 50160-2008 第7.2.11条 GB 50160-2008 第5.5.1条 GB50160-2008第5.5.4条 企业管理制度 7 易燃介质的泵密封的泄漏量不应大于设计的规定值。 8 转动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它传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设施。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单个安全阀的起跳压力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起跳压力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它安全阀的起跳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 9 10 11 12 13 三 加热炉/工业炉的管理与运行状况 企业应制定加热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加热炉基础档案资料和1. 运行记录,并照国家标准和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指标定期对加热炉的烟气排放进行环保监测。 加热炉现场运行管理,应满足: 1、加热炉应在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运行,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2、加热炉膛内燃烧状况良好,不存在火焰偏烧、燃烧器结焦等; 3、燃料油(气)线无泄漏,燃烧器无堵塞、漏油、漏气、结焦,长明灯正常点燃,油、瓦斯定期清洗、保养和及时更换,备用的燃烧器已将风门、汽门关闭; 4、灭火蒸汽系统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2. 5、炉体及附件的隔热、密封状况,检查看火窗、看火孔、点火孔、防爆门、人孔门、弯头箱门是否严密,有无漏风;炉体钢架和炉体钢板是否完好严密; 6、辐射炉管有无局部超温、结焦、过热、鼓包、弯曲等异常现象; 7、炉内壁衬无脱落,炉内构件无异常; 8、有吹灰器的加热炉,吹灰器应正常投用; 9、加热炉的炉用控制仪表以及检测仪表应正常投用,无故障。并定期对所有氧含量分析仪进行校验。 3. 每台加热炉应按要求设置烟气取样点运行状况进行监测。 《石油化工企业设备完好标准》企业标准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通则》 SH 3011-2000 4. 加热炉基础外观不得有裂纹、蜂窝、露筋、疏松等缺陷。 27

第2.21.4条 《管式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 3506-2000 SH 3506-2000 SH 3506-2000 第5.0.3条 《石油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93 第2.2.11条 SH3047-93 第2.2.11条 GB 502-97 5. 钢结构安装立柱不得向同一方向倾斜。 6. 人孔门、观察孔和防爆门安装位置的偏差应小于8mm。人孔门与门框、观察孔与孔盖均应接触严密,转动灵活。 烟、风道挡板和烟囱挡板的调节系统应进行试验,检查其启闭是否准确、转动是否灵活,开关位置应与标记相一致。 7. 8. 加热炉的烟道和封闭炉膛均应设置爆破门,加热炉机械鼓风的主风管道应设置爆破膜。 9. 对加热炉有失控可能的工艺过程,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停止加入物料、通入惰性气体等应急措施。 10. 加热炉保护层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设备的外表面温度在50~850℃时,除工艺有散热要求外,均11. 规范》 应设置绝热层 GB 502-97 第5.2.1条 12. 绝热结构外层应设置保护层,保护层结构应严密和牢固。 13.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GB 502-97 第5.4.1条 GB 50160-2008 GB 50160-2008 第5.7. GB 50160-2008 第7.2.12条 GB 50160-2008第7.2.13条 企业管理制度 14. 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检测器。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且无低15. 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阻火器。 16.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 四 1 2 防腐蚀 腐蚀、易磨损的容器及管道,应定期测厚和进行状态分析,有监测记录。 大型、关键容器(如液化气球罐等)中的腐蚀性介质含量的监企业管理制度 控措施,如进行定期分析,有无H2S含量超标的情况存在等。 重点容器、管道腐蚀状况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如对重点容器和管道是否进行在线的定期、定点测厚或采用腐蚀探针等方法进行监测,以及这些措施的实际效果等。 重点容器、管道腐蚀状况的监测、检查记录,如测厚报告等,以及这方面工作实际开展的情况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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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管理制度 4 企业管理制度 五 压力容器 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115条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117条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11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119条 1 2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3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使用登记。 4 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5 《压力容器安全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技术监察规程》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质技监局锅发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1999)154号第120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130条 6 7 《压力容器安全在用压力空器,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的规定,质技监局锅发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等级和办理注册登记。 (1999)154号第131条 压力管道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易地上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布置,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GB 50160-2008 第7.1.1条 六 1 2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GB 50160-2008 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态烃和可第7..1.4条 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液化烃设备抽出管道应在靠近设备根部设置切断阀。容积超过GB 50160-2008 350m的液化烃设备与其抽出泵的间距小于15m时,该切断阀应第7.2.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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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为带手动功能的遥控阀,遥控阀就地操作按钮距抽出泵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2009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2009 第九十 4 5 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6 应建立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包括:(一)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设计文件、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 (二)管道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管道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管道安全保护组织、测量装置以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进行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规定安全作业知识。 管道操作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操作工作。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2009 第九十九条 7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2009 第一百零二条 8 《压力管道安全管道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使用技术监察规程》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TSG D0001-2009 配备救援装备,并且适时演练。 第一百零三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管道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管道的显著位置。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09 第一百零四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09 第一百一十六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09 第一百一十六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09 第一百一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 9 10 压力管道进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11 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GC1、GC2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按照以下原则之一确定:(一)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二)按照基于风险检验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GC3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压力管道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从事在线检验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也可将在线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机构。全面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基于风险的检验(RBI)由国家总局指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其它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12 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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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院令 第549号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院令 第549号 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自2009年5月1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 第549号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 第549号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院令 第549号 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自2009年5月1出定期检验要求。 日起施行)第二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院令 第549号 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2009年5月1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日起施行)第三十 安全附件管理与运行状况 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的规定进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未作规定的,由检验单位提出检验方案,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安全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上的气相空间部分或装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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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八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154条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2 2、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对于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当满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时,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校验周期; 3、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隔离阀应全开,并加链锁或铅封,且有专人定期检查; 4、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高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3 爆破片装置应定期更换,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装置,应每年更换一次,一般爆破片2-3年更换。 安装于管道中的阻火器应用法兰连接安装于管端的阻火器;当公称直径DN小于50mm时宜采用螺段连接,当公称直径DN≥50mm时采用法兰连接。 压力表应满足: 1、压力表定期校验,有校验记录,有检查合格证和校验日期; 2、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压力容器用液面计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1条的要求: 1、液面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如液面计的安装位置不便于观察,则应增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容器还应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面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作出明显的标志。 2、盛装易燃、毒性大等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上的液位指示计,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3、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应加强对液面计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和清晰。使用单位应对液面计实行定期检修制度,可根据运行实际情况,规定检修周期,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 液面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超过检修周期。 2、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 3、阀件固死。 4、出现假液位。 5、液面计指示模糊不清。

第154条 SH3413-1999 4.3.5 4.3.6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4 5 6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7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32

6.5 电气系统隐患排查表

序号 一 电气安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 三图:系统模拟图、二次线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票: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定: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理; 五规程:检修规程、运行规程、试验规程、安全作业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五记录:检修记录、运行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三票”填写清楚,不得涂改、缺项,执行完毕划√或盖已执行章。 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供配电系统设置及电气设备设施 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 应符合下列要求: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 尚应增设应急电源, 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 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消防泵、关键装置、关键机组等重点部位以及符合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企业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等条件进行设计。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 企业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不应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设施。 企业变配电室设备设施、配电线路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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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率 1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08 2 3 4 二 企业管理制度 《用电安全导则》第10.4条 《用电安全导则》第10.6条 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3 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5 序号 排查内容 (1)变配电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不起尘、不发火的耐火材料。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2)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定期检查。 (3)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5)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6)变配电室应设置有明显的临时接地点,接地点应采用铜制或钢制镀锌蝶形螺栓。 (7)变配电室内应设有等电位联结板。 (7)变配电室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 排查依据 DB11/527-200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6.7 排查频率 6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AQ 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的要求。 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 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 PE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得使用铝芯线; PE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铝芯线; PE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 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 PE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桥架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如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2007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7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19517-2009 8 9 《35kV~110kV变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电站设计规范》屋内的配电装置,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 GB50059-92 3.5.3 《石油化工企业设重要作业场所如消防泵房及其配电室、控制室、变配电室、需计防火规范》人工操作的泡沫站等场所应设置有事故应急照明。 GB50160-2008 防雷防静电设施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 34 10 三 1 2 GB 50160-2008 9.2.2 GB 50160-2008 序号 排查内容 符合下列规定: 1、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3、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2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排查依据 9.2.3 排查频率 3 4 5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宜按照SH9037-2000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GB 50160-2008 9.2.4 AQ3013-2008 第5.5.2条 GB 50160-2008 第9.3.2条 6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场所,应设防静电专用接地线。 GB 50160-2008 第9.3.3条 7 GB 50160-2008 第9.3.5条 8 四 1 2 3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GB 50160-2008 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第9.3.4条 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现场安全 企业变配电设备设施、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及工作接地、保企业管理制度 护接地、防雷击、防静电接地系统等应完好有效,功能正常。 主控室有模拟系统图,与实际相符。高压室钥匙按要求配备,企业管理制度 严格管理。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用电安全导则》第6.5条 4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沟防窜油汽、防腐蚀、防水措施落企业管理制度 实;电缆隧道防火、防沉陷措施落实。 临时电源、手持式电动工具、施工电源、插座回路均应采用TN-S 供电方式,并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08 5 6 暂设电源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的橡皮线,室内沿墙敷设,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室外跨过道路时,不得低于《电气安全工作规4.5米, 不允许借用暖气、水管及其它气体管道架设导线,程》 沿地面敷设时,必须加可靠的保护装置和明显标志。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是否作好隔离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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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规范》GB50058-92 第2.5.12条 排查频率 8

防雷防劲敌接地装置的电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GB50057、Gb50183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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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仪表隐患排查表

序号 一 1 仪表安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仪表管理制度和台帐。包括检查、维护、使用、检定等制度及各类仪表台账; 仪表调试、维护及检测记录齐全,主要包括: 2 1、仪表定期校验、回路调试记录; 2、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检维护记录等齐全。 控制系统管理满足以下要求: 3 1. 控制方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2. 控制系统故障处理、检修及组态修改记录应齐全; 3. 控制系统建立有事故应急预案。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4 1. 有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点布置图; 2.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按规定周期进行校准和检定,检定人有效资质证书。 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满足: 1. 联锁逻辑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临时停用记录等技术资料齐全; 2. 工艺和设备联锁回路调试记录; 5 3. 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联锁程序、联锁方式、取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4. 联锁摘除和恢复应办理工作票,有部门会签和领导签批手续; 5. 摘除联锁保护系统应有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 二 仪表系统设置 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仪表控制应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1 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安监总管三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的要求进行设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设置过程控制、安全仪表及联锁系统,并满足《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SH3018-2003要求,重点排查内容: 2 完成安全保护功能。 (2)过程接口:输入输出卡相连接的传感器和最终执行元件应设计成故障安全型;不应采取现场总线通讯方式;若采用三取二过程信号应分别接到三个不同的输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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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企业管理制度 排查频次 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 〔2009〕116号 《石油化工安全范》SH3018-2003 (1)安全仪表系统配置:安全仪表系立于过程控制系统,仪表系统设计规 序号 排查内容 (3)逻辑控制器: 安全仪表系统宜采用经权威机构认证的可编程逻辑控制器; (4)传感器与执行元件:安全仪表系统的传感器、最终执行元件宜单独设置; (5)检定与测试:传感器与执行元件应进行定期检定,检定周期随装置检修;回路投用前应进行测试并做好相关记录。 下列情况仪表电源宜采用不间断电源: 1. 大 、 中型石化生产装置、重要公用工程系统及辅助生产装置; 2. 高温高压、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装置; 3. 设置较多、较复杂信号联锁系统的生产装置; 4. 重要的在线分析仪表(如:参与控制、安全联锁); 5. 大型压缩机、泵的监控系统。 6.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应采用UPS供电。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SH/T3082-2003 3 4 《石油化工仪表仪表气源应满足: 供气设计规范》1. 应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备用气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气; SH3020-2001 2. 为了保证仪表气源装置的安全供气,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第3.0.1条 用气源可采用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罐或第二气源。 第 4.3.1条 安装DCS、PLC、SIS等设备的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 SH/T3081-2003 第2.4.1条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设置应满足《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排查重点: (1)检测点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第4章,第4.1条至第4.4条; 5 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这些室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2)检(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GB50493-2009第6.1条; 《可燃气体检测(3)检(探)测器的选用:应符合GB50493-2009第5.2条; 报警器检定规(4)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应符合GB50493-2009第5.3.1程》JJG693-2011条和第5.3.2条; 第5.5条 (5)报警点的设置:应符合GB50493-2009第5.3.3条; (6)检测报警器的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爆炸和火灾危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且应具有国家授权的机构发给的产品防爆合格证。 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石油化工仪表 7 8

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防38

序号 排查内容 爆场合,应采取相应防爆级别的密封措施 排查依据 配管、配线设计规范》SH/T 3019-2003 排查频次 三 1 2 3 4 5 6 仪表现场安全 机房防小动物、防静电、防尘及电缆进出口防水措施完好 联锁系统设备、开关、端子排的标识齐全准确清晰。紧急停车按钮是否有可靠防护措施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传感器探头完好,无腐蚀、无灰尘;手动试验声光报警正常,故障报警完好; SIS的现场检测元件,执行元件应有联锁标志警示牌,防止误操作引起停车。 放射性仪表现场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范 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 仪表系统维护、防冻、防凝、防水措施落实,仪表完好有效。 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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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危险化学品管理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企业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 1)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2) 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3)数量; 4)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5)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 2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 4 GB 183-2008化学 生产企业的产品属危险化学品时,应按GB183和GB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提供容和项目顺序 给用户。 GB 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应设立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有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咨询。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咨询服务代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5 6 7 8 对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等,以及采取的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了宣传、培训。 40

9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 10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理条例》第24条 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 12 13 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规范运输、装卸人员行为。 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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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

类别 一 排查内容 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储运系统的管理制度: 1. 制定了储罐、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 2. 储运系统基础资料和技术档案齐全; 3. 当储运介质或运行条件发生变化应有审批手续并及时修订操作规程。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1 企业管理制度 2 严格执行储罐的外部检查: 1. 定期进行外部检查; 2. 检查罐顶和罐壁变形、腐蚀情况,有记录、有测厚数据; 3. 检查罐底边缘板及外角焊缝腐蚀情况,有记录、有测厚数据; 企业管理制度 4. 检查阀门、人孔、清扫孔等处的紧固件,有记录; 5. 检查罐体外部防腐涂层保温层及防水檐; 6. 检查储罐基础及防火堤,有记录。 执行储罐的全面检查和压力储罐的法定检测:严格按要求定期进行储罐全面检查;.腐蚀严重的储罐已确定合理的全面检查周期。企业管理制度 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检查的储罐有延期手续并有监控措施。 储罐的日常和检维修管理应满: 1. 有储罐年度检测、修理、防腐计划; 2. 认真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内容进行巡回检查,记录齐全; 3. 对储罐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泡沫发生器、转动扶梯、 自动脱水器、.高低液位报警器、人孔、透光孔、排污阀、液压安全阀、通气管、浮顶罐密封装置、罐壁通气孔、液面计等附件定期检查或检测,有储罐附件检查维护记录; 4. 定期进行储罐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测试,有测试记录。 储罐区的安全设计 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罐区下列方面应符合《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规范要求: 1. 防火间距; 2. 罐组总容、罐组布置; 3. 防火堤及隔堤; 4. 放空或转移; 5. 液位报警、快速切断; 6. 安全附件(如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 7. 水封井、排水闸阀。 3 4 二 1 GB50183 GB50160 GB50074 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下列安全监控装备应满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的规定: 1. 储罐运行参数的监控与重要运行参数的联锁; AQ3036-2010 2. 储罐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和泄漏控制设备的设置; 42

类别 排查内容 3. 罐区气象监测、防雷和防静电装备的设置; 4. 罐区火灾监控装置的设置; 5. 音频视频监控装备的设置。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3 防火堤应《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规范的相关要求: 1. 防火堤的材质、耐火性能以及伸缩缝配置应满足规范要求; 2. 防火堤容积应满足规范要求,并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GB50351-2005 且不渗漏; 3. 防火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 4. 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当防火堤容积不能满足“清净下水”的收容要求时,按要求设置事故存液池。 安监总危化字[2006]10号 4 5 储存、收发甲、乙A类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场所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设置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要求。 对于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并符合下列规定: GB50493-2009 (1)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第4.3.1条 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lm。 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罐区消防系统应符合GB50183、GB50160及GB50074等规范要求: 1.消防设施配置(火灾报警装置、灭火器材、消防车等); GB50183 2.消防水源、水质、补水情况; GB50160 3.消防冷却系统配置情况; GB50074 4.泡沫灭火系统(包括泡沫消防水系统及泡沫系统)配置情况; 5.消防道路; 6.其它消防设施。 靠山修建的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修筑了防止山火侵袭的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等设施 储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电室等重点部分安全标志和警示牌齐全,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4的规定 企业管理制度 6 7 8 GB24-2008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50341-2003 企业管理制度 9 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的环向间隙应安装有效的密封装置 10 3万万及以上大型浮顶储罐浮盘的密封圈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检测报警设施,检测报警设施宜为无电检测系统? 43

类别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11 石油天然气工程的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应满足《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SY6053-2008 安全技术规范》SY6053的要求,其他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GB50493-2009 罐区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要求 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适应存储介质的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装置或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温度检测,并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而采取就地放空时,其排气管口高度应高出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全压力式液化烃球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 全压力式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进、出口阀门及管件的压力等级不应低于2.5MPa,其垫片应采用缠绕式垫片。阀门压盖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2. 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3. 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4. 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润滑油除外)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 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6. 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 7. 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管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8. 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2. 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 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架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m; 4. 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5. 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6. 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7. 甲B、乙、丙A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8. 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44

12 GB50160-2008 第6.3.11条 13 GB50160-2008第6.3.13条 GB50160-2008第6.3.16条 GB50160-2008第6.3.14条 GB50160-2008第6.3.16条 14 15 16 三 1 GB50160-2008第6.4.1条 2 GB50160-2008第6.4.2条

类别 排查内容 检修的要求。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2. 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 3. 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共台设置; 4. 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5. 铁路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6. 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液化烃汽车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汽车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7. 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8. 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9. 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半敞开式建筑物下部应采取防止油气积聚的措施; 2. 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3. 灌装站应设不燃烧材料隔离墙。如采用实体围墙,其下部应设通风口; 4. 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室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其高差不应小于0.6m; 5. 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 灌装站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危险化学品仓库 仓库的安全出口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库房泄压设施应满足GB50016的规定。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的安全出口。如隔墙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危险化学品应按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相互接触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各种危险化学品储存应满足《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45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3 GB50160-2008第6.4.3条 4 GB50160-2008第6.4.4条 四 1 2 3 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GB50016-2008 第3.3.15条 4 5 GB15603-1995 6 GB15603-1995 第6.6条 GB15603-1995 第6.6条 GB15603-1995 7 8

类别 排查内容 要接近酸类物质。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贮存。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剧毒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需安装防盗报警器,库门装双锁。 排查依据 第6. GB17914-1999 第3.2.1条 排查频次 9 10 GB17914-1999 第3.3.2条 GB17916-1999 第3.2.4条 11 12 13 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GB 11984- 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半敞开式结构;不能采用第4.7条 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 4.9生产、使用和储存氯气的作业场所,是否采取了以下安全措施: a 设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b 场所内是否按GB 11984的要求配备足够的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等专用防护用品,同时配置自救、急救药品等; 企业管理制度 c配置洗眼、冲淋等个体防护设备; d装置高处显眼位置设置风向标; e 液氯钢瓶存放处,应设中和吸收装置,真空吸收等事故处理的设施和工具。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4.13化工企业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及塑料等产品的高架仓库是否满足下列规定: a. 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4.14 化工企业袋装铵仓库是否满足下列规定: a. 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仓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储运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 GB 50016-2006 第3.6.11 GB50160-2008 第6.6.3条 14 15 16 五 GB50160-2008 第6.6.5条 1 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等齐全完好;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企业管理制度 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 储罐按规范要求设置防腐措施。 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无严重腐蚀。 罐区环境应满足: 1. 罐区无脏、乱、差、锈、漏,无杂草等易燃物; 2. 消防道路畅通无阻,消防设施齐全完好; 3. 水封井及排水闸完好可靠; 4. 照明设施齐全,符合安全防爆规定; 46

2 《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50393-2008 3 企业管理制度

类别 排查内容 5. 喷淋冷却设施齐全好用,切水系统可靠好用; 6. 有氮封系统的,氮封系统正常投用、完好; 7. 防雷、防静电设施良好,接地电阻满足要求。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六 汽车、铁路装卸设施 可燃液体、液化烃装卸设施: a. 流速应符合防静电规范要求; b. 甲类、乙A类液体为密闭装车; c. 汽车、火车和船装卸应有静电接地安全装置; d 装车时采用液下装车。 铁路装卸站台应满足: 1. 装卸栈台的金属管架接地装置必须完好、牢固,装卸车线路及整个调车作业区采用轨道绝缘线路; 2. 栈桥照明灯具、导线、信号联络装置等完好,无断落、破损和短路现象。配电要符合防爆要求; 3. 装油鹤管、管道槽罐必须跨接或接地; 4. 消防设施齐全,消防器材的配置符合规定; 5. 安全护栏和防滑设施良好; 6. 轻油罐车进出栈桥加隔离车; 7. 劳保着装、工具等符合安全规定。 汽车装卸站台应满足: 1. 汽车装卸栈台场地分设出、入口,并设置停车场; 2. 液化气装车栈台与灌瓶站分开; 3. 装卸栈台与汽车槽罐静电接地良好; 4. 装运危险品的汽车必须“三证”(驾驶证、危险品准运证、危险品押运证)齐全; 5. 汽车安装阻火器; 6. 液化气槽车定位后必须熄火。充装完毕,确认管线与接头断开后,方能开车; 7. 消防设施齐全; 8. 劳保着装、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1 企业管理制度 2 《石油化工液体物料铁路装卸车设施设计规范》 SH/T3107-2007 企业管理制度 3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 装卸作业规程》JT618-2004 4 GB50160-2008第6.5.5条 47

6.9 消防系统隐患排查表

序号 一 1 消防安全管理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 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3 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二 消防设施与器材 1、危险化学品企业消防站及消防车的设置应根据企业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2、陆上油气田工程、管道站场工程和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消防站及消防车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的规定; 3、石油化工企业消防站及消防车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的规定; 4、石油库消防站及消防车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 GB 50074-2002的规定。 2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消防法,第十三条 排查频率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消防法,第三十九条 消防法,第十六条 1 消防站、专职消防人员定员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平均每辆车不少于 6人. 48

3 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置及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配备品种、数量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 消防车辆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 油田企业消防车配备的数量应根据灭火系统设置情况,满足扑救最大火灾的要求,并不应低于GB 50183的规定。 4 2. 炼化企业消防车配备的数量应根据灭火系统设置情况,满足扑救最大火灾的要求,并不应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GB50016的要求。 3. 石油库消防车配备的数量应符合GB 50074的要求。 企业消防水系统设备设施(消防水池/罐、消防水泵站、消防水管道、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等)的设置和能力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油田企业的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GB 50183的规定;炼化企业和油田企业的炼化厂的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GB 50160的规定;石油库的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GB 50074的规定。消防水系统以下各项应符合规范要求: 5 1. 水源及水质; 2. 水量; 3. 补水能力; 4. 水压; 5. 消防泵供水能力; 6. 环形供水; 7. 喷淋强度。 企业泡沫灭火系统的设备设施(泡沫液储罐、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液泵、泡沫产生器、泡沫液管道等)的设置和能力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如: 6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GB 50074-2002 企业防烟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企业灭火器材的配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7 8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GB 50074-200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410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企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GB50160-2008 第8.12.1条 消防法第二十四条 9 10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49

三 现场安全 消防车报废应执行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2]1202号)的规定,“消防车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后,可再延长使用5年。到期后,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并根据规定增加检验次数” 。没有通过当地车辆主管部门检验,被要求强制报废的消防车应及时更新。 企业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及防护器具等应完好无损,能够实施正常功能。 1、厂区消防栓供水压力正常; 2、备用水泵应设双电源或柴油发电机作备用电源,处于自启动状态,做好灭火供水准备; 3、泡沫发生系统保持完好,零部件齐全,随时保持备用状态。泡沫液定期更换,有记录; 4、消防栓有编号,开启灵活,出水正常,排水良好,出水口扪盖、橡胶垫圈齐全完好; 5、消防栓阀门井完好,防冻措施落实; 6、消防炮完好无损、无泄漏,防冻措施落实;消防炮阀门及转向齿轮灵活,润滑无锈蚀现象; 7、消防水幕、喷淋、蒸汽等消防设施完好,能随时投入使用,定期试验; 8、消防柜内器材配备齐全,附件完好无损; 9、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灭火器材,药剂定期更换,有更换记录和有效期标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 1 2 企业管理制度 消防法第二十 企业管理制度 3 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 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企业消防道路畅通无阻,能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形成环状回路,或设置尽头回车场。企业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 如石油化工企业消防道路的设置: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5 企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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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公用工程隐患排查表

序号 一 一般规定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2. 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 3. 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 《石油化工污水2 新鲜水、蒸汽、压缩空气、药剂、污油等输送管道进(出)口应设置流量、压力和温度等测量仪表. 给排水 企业供水水源、循环水系统的能力必须满足企业需求,并留有一定余量。输水系统、循环水系统的设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 SH 3015-2003 《石油化工企业循环水场设计规范 》 SH3016-90 1. 循环水场不应靠近加热炉、焦炭塔等热源体和空压站吸入口,不得设在污水处理场、化学品堆场、散装库以及煤焦、灰渣、粉尘等的露天堆场附近; 1 2. 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生产装置边界线或的明火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30米; 3. 加氯间和氯瓶间应与其它工作间隔开,氯瓶间必须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外开门;氯瓶和加氯机不应靠近采暖设备;应设每小时换气8一12次的通风设备。通风孔应设在外墙下方; 4. 室内建筑装修、电气设备、仪表及灯具应防腐,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应在加氯间附近设防毒面具、抢救器材和工具箱。 企业污水排放、处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 SH 3015-2003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 《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SH3095-2000 1. 生产装置区、罐区、装卸油区内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系2 统或的处理系统; 2. 易挥发有毒、恶臭物质的污水隔油池、调节池应加阻燃型盖板、排气管排出的污染物宜净化处理或高空排放; 3. 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4. 污水排放前应设置监控池。出水管上应设置切断阀,应将不合 51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GB50160-2008 第7.2.7条 处理设计规范》SH3095-2000 第7.5.2条 二 SH3015-2003第4.2.4条 序号 排查内容 格污水送回污水处理设施重新处理。 污水系统污水储存、泵等设备设施能力及污水处理能力能否满足最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3 三 1 大可能事故状态的需求,能否有效防止事故状态下 “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供热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应按规定定期检验,并建有有台帐。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充足、合格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温度计等);供热系统设备设施应完好有效,功能正常;等级满足相关规定。 高温蒸汽管道及低温管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可防止人员烫伤或冻伤;防护材料应为绝热材料。 寒冷地区是否采用防冻、防凝措施,如: 1. 所有水线、蒸汽线死角加导淋,保持微开长流水、长冒汽。 《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 企业管理制度 3 企业管理制度 4 2. 水线、蒸汽、凝结水保持微开长流水、长冒汽,所有水线阀门必须保温。 3. 水泵加伴热蒸汽,细小管线加伴热导线。 企业管理制度 四 1 空压站 空压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应按规定定期检验,并建有有台帐。 空压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充足、合格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温度计等)。空压站设备设施应完好有效,功能正常;等级满足相关规定。 压缩空气站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1. 压缩空气站的位置,应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 企业管理制度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2.0.1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 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 2. 空气压缩机的吸气系统,应设置空气过滤器或空气过滤装置。 五 1 空分装置 空分装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应按规定定期检验,并建有有台帐。 空分装置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充足、合格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温度计、氮气管网应设压力自动调节、报警或联锁设施等)。空分装置设备设施应完好有效,功能正常;等级满足相关规定。 空分装置的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2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 第2.0.2条 3 1. 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吸风管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及以上。 2. 空分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乙炔及碳氢化合物在液氧、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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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排查内容 空中积聚、浓缩、引起燃爆。 3.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内氮气、氧气等放散管和液氧、液氮等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宜高出地面4.5m或以上。 4. 排放的液氧、液氮、液空,宜采用高空气化排放。采用管道及地沟排放时,排放处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及警示牌。 5. 氧设备、管道等是否已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严禁被油脂污染。 6. 在生产与检修作业中,是否已采取可靠措施,严防氮气、稀有气体等造成窒息事故。 排查依据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97 排查频次 六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全厂性高架火炬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位于生产区、全厂性重要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符合环保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SH/T3053-2002 《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2001 1 2. 在符合人身与生产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宜靠近火炬气的主要排放源; 3. 火炬的防护距离应符合GB50160和SH3009的规定。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火炬系统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2001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 1.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如氨、环氧乙烷、硫化氢等)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设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 2.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3.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 2 SH3009-2001 GB50160-2008 GB 50160-2008 第5.5.11条 GB 50160-2008 第5.5.20条 3 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的要求 4

火炬应设常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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