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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0条(日常家事代理)评注

来源:易妖游戏网
Comments on Article 1060 (Necessaries Doctrine) of

Civil Cod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作者: 贺剑[1]

作者机构: [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出版物刊名: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页码: 102-119页年卷期: 2021年 第4期

主题词: 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表见代理;无权处分;农村经营承包户;户主

摘要:日常家事代理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婚姻家庭,但其实未必能实现该双重目的.在解释论上,应以保护婚姻家庭作为日常家事代理的首要目的,并以负担行为的场景为限;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仅在处分行为的场景勉强具有正当性.日常家事代理未必能定性为单纯的代理权,它部分不适用于分居期间,亦不可类推适用于同居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亲密关系.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关键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实际受益,而非可能受益.日常家事代理易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权、表见代理、户主的代理权等诸多制度混淆.其法律后果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生效,而非仅对夫妻另一方生效.夫妻对日常家事代理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缺乏实益.事实推定(表见证明)的技术对于日常家事代理的判断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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