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数字优搜(北京)网络有限
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16753号
原告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汇智楼地下室088室。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净,女,汉族,1982年6月28日,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址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数字优搜(北京)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12号院3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胡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检明,北京市赵湘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移动传媒公司)诉被告数字优搜(北京)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数字优搜网络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视移动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克枫、代净,数字优搜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检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视移动传媒公司诉称:我公司是电影《即日启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我公司发现数字优搜网络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所属的域名为www.uuuso.com的网站上以盈利为目的非法播放该电影,严重侵犯了我公司对该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我公司要求数字优搜网络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作品;在其上述网站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数字优搜网络公司辩称:我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电影是网友上传的,我公司没有侵权故意。发现该电影后,我公司及时予以了删除。我公司网站目前处于公开测试阶段,还未正式上线,且限定了网络用户的人数和视频点播次数,因此影响范围很小,没有给乐视移动传媒公司造成损失。请求驳回乐视移动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电影《即日启程》的片头显示的出品单位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简称北京电影制片厂)、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国立常升影视公司);片尾显示的联合摄制单位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简称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国立常升影视公司。
2008年9月1日,北京电影制片厂出具《情况说明》称,北京电影制片厂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简称中影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电影《即日启程》的出品人为中影集团和国立常升影视公司两家单位。中影集团是该电影的著作权人之一,北京电影制片厂对该电影不享有著作权。
2008年11月4日,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出具《著作权声明》称,电影《即日启程》的出品人为中影集团和国立常升影视公司。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是中影集团的全资分公司,承担中影集团各项制片业务。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在该片中享有的著作权由中影集团统一行使。诉讼中,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又出具补充说明,对上述《著作权声明》中的“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在该片中享有的著作权由中影集团统一行使”解释为“中影集团有权作为著作权人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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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使用《即日启程》作品”。
2008年9月1日,国立常升影视公司出具《版权证明书》称,电影《即日启程》由中影集团、国立常升影视公司共同出资拍摄完成,上述两家单位为该电影的共有著作权人。经协商一致,同意中影集团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中国境内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简称中影集团营销策划分公司)有权代表中影集团行使上述著作权和维权的权利。 同日,中影集团出具《著作权声明》称,电影《即日启程》由中影集团和国立常升影视公司共同投资制作,中影集团为该片的版权代表人。现中影集团将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转授权给中影集团营销策划分公司行使。授权区域为中国境内,授权类型为独占性许可,授权期限为7年,自2008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中影集团营销策划分公司可以将获得的上述权利转授权给第三人行使。 同日,中影集团营销策划分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影《即日启程》在中国境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授予了乐视移动传媒公司。授权期限为5年,自2008年9月30日起至2013年9月29日止。并在该《授权书》中明确,自电影院线首映日,即2008年9月30日起算至3周(即21日)届满之日方可开始互联网络的播映。
2008年9月1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了电影《即日启程》的公映许可证。
域名为www.uuuso.com的网站为数字优搜网络公司所有。2008年11月3日,乐视移动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克枫登录数字优搜网络公司的上述网站,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在该网站页面显示的搜索框中输入“即日启程”,可搜索出涉案电影,并在网址为Http://movie.uuuso.com/play/play.13743.shtml?filmId=13743#none的页面上可在线观看涉案电影。在相应播放页面可看到该影片的信息:中文片名为即日启程,导演为刘江,主演为范伟、刘桦、居文沛,首映日期为2008年9月30日。在该网站的“会员中心”的“产品说明”中,可以看到该网站的电影收费情况,即点播为每部1元,包月为每月15元,包半年为每半年90元,包年为每年180元。上述登录及播放过程由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数字优搜网络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网站上播放的涉案电影是由网友自行上传的。 上述事实,有电影《即日启程》、《授权书》、《著作权声明》、《版权证明书》、《情况说明》、公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电影《即日启程》署名的出品单位为北京电影制片厂和国立常升影视公司,署名的联合摄制单位为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和国立常升影视公司。而北京电影制片厂明确表示其不享有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明确表示其对涉案影片享有的著作权由中影集团统一行使,中影集团有权作为著作权人对外许可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使用涉案作品。国立常升影视公司明确表示同意中影集团在中国境内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该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中影集团公司又出具声明,将该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转授权给了中影集团营销策划分公司,并许可中影集团营销策划分公司再次转授权给第三人行使。中影集团营销策划分公司又签署授权书,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权给了乐视移动传媒公司。因此,乐视移动传媒公司通过上述授权链条取得了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涉案电影上载到互联网上。 数字优搜网络公司未经乐视移动传媒公司许可,擅自将该电影上载到其网站上,供网络用户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有偿观看,显然侵犯了乐视移动传媒公司对该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数字优搜网络公司提出其仅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电影为网友自行上传的答辩意见,因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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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乐视移动传媒公司主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财产权,故其要求数字优搜网络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经济赔偿的具体数额,因乐视移动传媒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以及数字优搜网络公司的实际获利,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独创性程度、上映档期、市场价值、数字优搜网络公司具体的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数字优搜(北京)网络有限公司从其经营的域名为www.uuuso.com的网站上删除涉案电影《即日启程》;
二、数字优搜(北京)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
三、驳回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数字优搜(北京)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
审 判 长 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 人民陪审员 孙冀鹏 二OO九 年 六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赵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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