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兵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管辖上
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1.10.18
【案件字号】(2021)沪01民辖终11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盛萍 【审理法官】盛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龙兵;上海君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龙兵上海君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龙兵
【当事人-公司】上海君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级别】中级人民 【原告】龙兵
【被告】上海君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无效侵权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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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21:17:52
龙兵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民辖终11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君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路1478号2号综合楼2351室。 法定代表人:宋辉,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龙兵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君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2021)沪0120民初146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 / 4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信息网络被侵权人住所地□产品制造、销售、服务提供地□受理起诉或采取保全措施所在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据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盛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通 法官助理 林通 书 记 员 林通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人民 3 / 4
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三、《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
诉讼法第二十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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