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育事业服务,依据《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校档案,是指各级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如党群、行政、教学、科研、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基建、仪器设备、出版、外事、财会、声像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学校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各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考核范围,确保部门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便于利用。
第四条 学校档案管理工作是学校常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与教学质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行政部门要把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中,并保持部门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章 档案工作人员职责
第五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档案员应履行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档案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二)制订学校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学校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三)指导学校各职能行政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下属人员档案
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提供利用、信息开发和网络化服务,开展档案宣传工作。
第六条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专业知识,掌握现代化档案管理设备操作技能,定期参加档案业务、技术培训。
第七条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岗位聘任等按照国家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档案室管理制度
第 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擅自进入校综合档案室。 第九条 查阅档案资料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在指定地点阅览,阅览完毕立即归还。
第十条 档案室内严禁吸烟、点火、存放易燃、易爆等有害有毒物品。
第十一条 经常检查档案资料的保存情况,如发现损坏、霉变、虫蛀,立即采取治理修复措施。
第十二条 离开档案室时,必须检查好门、窗,加强防范措施,妥善保管库房钥匙。
第十三条 档案室应保持清洁卫生,通风干燥。 第四章 档案保管制度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档案的利用率,组卷时必须做到材料齐全、字迹清晰,装订结实、整齐、规范、排列有序。
第十五条 对属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发现有破损、褪变现象,做到反复修复,保证档案的完好性。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档案借阅、保密等制度,防止人为散失、泄密和损缺,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十七条 为了便于查找和利用,做好档案分门别类、系统存放、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第十 档案入室和移出要有登记和统计。 第五章 立卷归档制度
第十九条 负责本校各类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分析、保管、利用,为学校工作,提供有关信息,当好参谋。
第二十条 按有关规定修订立卷类目及保管期限,供各科室立卷时参考,以利于有计划、有条理进行平时归卷工作。
第二十一条 档案室管理人员,要主动协助、督促各科室档案工作人员完成每月、每学年的部门档案归卷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的档案法及有关上级规定,严格把好组卷关,案卷达到标准化、规划化。
第二十三条 归档案时间定为: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各部门整理上交部门月份档案;当年的文书档案,应在次年6月底以前完成立卷归档。
第六章 档案利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 凡查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阅后直接面还保管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个人借阅档案,一律凭相关部门档案员的审批单并办理登记手续,在档案室查阅,不得借出室外。
第二十六条 非党员不得查阅有关党内档案。
第二十七条 查阅档案资料时,不准在档案资料上划线、圈注、涂改、污损、拆页和拆卷。
第二十 摘抄材料须用公文稿纸(档案员提供),不得摘在个人笔记本内。
第二十九条 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借出室外,如特殊需要,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借阅,但时间不得超过一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