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数据第25卷第12期河北法学、乞滋.25.八七.122007年12月于犯6时1切&汾n“石坛‘二2007网络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韩文成( 河北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摘要:网络信息隐私权是网络环境中产生的新问题。从隐私权涵义人手,阐述网络环境中隐私和隐私权的内容,分析国络信息隐私权保护现状, 分析我国网络信息隐私权的保护情况.对法律保护模式及立法架构进行理性思考。关锐词:隐私权;网络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巧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X2一3933(2007)12一0)(85一06AStudyonLegalProtectionofRightofPrivacyonInternetHANWen一 cheng(He比iPr o犯如onalC劝11饱eofPoliti司翻enceandLaw,Shijiohuang050061China)Abstract:ThergihtofprivaCyoninternetinof ̄tionisan娜皿川erai肚妇f ̄networkevniornment.Thise吸进yist斗1昭toxe plja刀tehmenaingofitand阴tnetsofPirvacyaswelasthergihtofPirvacymnetworkenviron们nent.lthasmadeaar tio几目tahughttoteh件tternofl电目Prottce玩朋dlgeialstivefomrthroughanal邓ingtehcurrentsittau沁nofpr ottce访ofr电htof州vacybomeandab助d.K叮切.也:irghtofpri,aCy;rgihtofprivacyonnetowrkinfoamrtnOi;吮alprotcetino一、网络信息隐私权概说 人私生活情况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 网络技术的盛行对于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形成了极大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挑战。笔者认为对网络时代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应至少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川。不低于在传统的现实世界里所享有的个人信息隐私保障程在社会的信息化过程中, 个人信息已不可避免地被保度。隐私权最初源于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Lo山:D.存在各种各样的计算机系统中。只有具有合理的目的和正Bradnis)和沃伦(SamuelD.Warner)1890年发表T的论文当的用途而保存个人信息才是正当的,否则即可能构成对《隐私权》(TheRighttoPriavyc),其中提到“保护个人的著隐私权的侵犯。根据中国互联息中心(CNNIC)的规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我们通定,所谓个人资料,即指姓名、年龄、通讯地址、血型、种族常所称的隐私是指自然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可以视为法人等,还应包括个人的背景资料如个人文化程度、爱好、职业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等。所以又称为个人识别资料。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 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人或他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不便侵人的个人领域〔’1。如:通讯秘密、个人财产状况、个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收稿日期:2007一01一15作者简介:韩文成(1972一),男.河北石家庄人.河北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经济法学。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万方数据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13。其核心是网络环境中对隐私权利的控制和利用。网络隐私包含的主要内容为:个人数据、私人信息、个人领域。网络隐私权有如下内容:1.知情权,信息主体有被告知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及与数据控制者身份有关的信息的权利川。2.个人信息使用权,个人信息资料搜集的使用权和选择权,信息主体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这些信息,包括对个人信息的公开、修改、删除等;选择权即消费者对个人资料的使用用途拥有选择权。3,控制权,也称为支配权,是隐私权的核心。这一权利包括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针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用户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收集或使用自己的信息的权利。4,个人信息安全权,数据主体享有个人信息不被他人窥视、非法收集、公开、虚假曝光、篡改的权利,是网络隐私权制度的基础。5安全请求权,网络公司应该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性,阻止未被授权的非法访问。用户有权请求网站采取必要而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5]。6.私生活安宁的隐私权,包括不被窥视、侵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用户的计算机终端、个人信箱及网上账户、信用记录等的安全保密性;不被干扰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用户使用网络进行通信、交流信息、从事交易活动的安全保密性。7.请求司法救济权,即用户针对任何机构或个人侵犯自己信息隐私权的行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当前, 我们面临着计算机全球信息网络的严峻挑战,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能够使得远距离在实时状态下归于零,信息的收集、加工、传摘可以在隐蔽状态下悄然无声地进行,个人数据被非法利用网络技术者窥探、收集、传输的危险时刻存在。用美国学者的话说:“我们正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社会中每个人所拥有的个人隐私正在消失”[‘]。二、网络信息隐私权的俊权表现 在互联网上,用户的个人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网络资源被收集和利用是无法避免的。这势必会对用户的网络隐私权造成侵害。可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网络商的商业利益和个人的隐私权保护之间发生了明显的冲突。在网络中侵犯他人隐私权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植自通过网站上自己或他人的主页,将特定的他人隐私公之于众,或遭自通过第三人、第四人、众多他人发送E一mali的方式宣扬特定的他人的隐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7[。网络侵权的主要主体有以下几种:1. 部门;2,企业和商家。;3.网络个人用户;4网络服务商(1,即Intenret反八‘沈枷vider的简称)。。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扩散的最大威胁来自对信息技术的滥用与网络道德的败坏。个人信息一旦进人国际互联网,该信息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且被人无休止地转载、复制。一 86一1个人信息搜集。个人信息搜集包括部门、 私营部门和新闻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非法搜集或搜集错误信息等。2.个人信息分析。部门、私营机构、新闻机构都有可能对从网上搜集到的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很有可能产生与当事人真实情况不符的“资料形象”(加肠t比以里m昭e),从而做出错误判断或行为。3.个人信息传输。即拥有个人信息的机构、个人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当泄露;遭自在网上宜扬、公布他人隐私,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宜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个人未经授权进人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这类“侵权者’大多是黑客(hacb叮)。4.个人信息使用。主要表现为学校、社会团体、部门、商业机构等对个人信息超出原定目的的使用。5.个人信息存储。主要表现在非法进人私人的信息系统,或非法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刺探个人信息。(二)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 1. 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进行窥探业务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某些网络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助kie工具浏览和定时跟踪用户站上所进行的操作。。幼kie将自动记录用户访间的站点和内容,并将详细资料发送到网络公司中,网络公司根据这些资料掌握个人的情况,并建立庞大的资料库。这可能导致某些用户重要信息的失窃,例:股票信息、信用卡资料等。法律应该制定强制性的规范给适用c的ki。的网站设定义务:网站不得将使用。kise收集到的个人资料用作其他用途。如果因网站原因导致用户信息泄露而带来的后果,网站应承担责任。针对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刑法应对其非法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予以惩罚。2. 大量广告商带来的垃圾邮件泛滥。垃圾邮件的寄送。个人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消除垃圾邮件的主要靠网站的自律,法律是比较难禁止的。对某些经常性、有目的性、有针对性向特定的人发送垃圾邮件的,对侵害行为可以通过侵权法调整。但是对普通商业行为邮件,法律做出明文规定是不现实的,也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所以加强网络商的行业自律是很有必要的。(三)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 有些软件和硬件厂商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埋下了伏笔,用于收集消费者的隐私。例如,英特尔公司1999年就曾经在其Pm处理器植人“安全序号”。每个使用该处理器的计算机在网络中的身份极易识别,从而可以监视用户接、发的信息,使计算机用户的私人信息受到不适当的跟踪。对于这种侵权行为的识别需要极高的技术要求,所以用户个人是无法得知的。这就需要特定的法律对其加以规范,因为软件和硬件在全球范围内的流通性和其供应商的不同地域性,一部全球性的规范文件的出台对制约供应商的侵万方数据权行为是具有极大意义的。(四)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1.siP一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网站经营者作为isP,可能直接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例:ISP把其客户的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客户邮件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IPS对他人侵权行为放纵、无视的话,也应该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目前,中国为了让IPS产业进一步的发展,同时适应国际竞争环境,法律界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持有比较宽容的态度,认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而且只是在具有比较严重过错的时候才承担侵权责任。”从我国司法实践看,这类IPS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一般不适用损害赔偿。2.I PC(IntnreetCbntentProvider)—即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IPC是通过建立网站向广大用户提供信息。关于IPC的侵权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互联单位、接人单位“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如果IPc发现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对其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IPc构成侵害用户隐私权,应当适用过错责任。 (五)雇主对雇员隐私权的侵犯。这主要表现为雇主的经济利益与雇员的人格利益(隐私权等)常常会产生冲突。’( 六)电子邮件、网络广告中的个人隐私问题。电子邮件从发送到收取要经过几个服务器,在其中任何一个中转点,未加密的邮件信息都很容易被偷看。(七)网络监视及窃听。如某些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 会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局域网内的其他电脑,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三、国外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探析 信息网络的发展对个人隐私已带来巨大威胁,各国在加强网络隐私的法律保护方面取得共识。基于“任何对互联网的规制不应阻碍其发展”这一基本原则,各国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模式与侧重点也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行业自律与立法规制两类,分别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8]。( 一)美国行业自律模式 1.建议性的行业指引(suggetsievindustyrg苗deline)。美国有线隐私联盟OPA(耐inepdva即。liiaecn)于1995年6月12日公布了它的在线隐私指引,该规定了应全面告知消费者网站的资料收集行为,该联盟呼吁采用自我执行的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某种程度救济的网络隐私认证计划。OPA的指引被许多主要的隐私认证计划所采用,并将作为它们自身认证标准和加人认证的条件。2.网络隐私认证计划(oulienprivacysaelprogram)。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是一种私人行业实体致力于实现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自律形式。该计划要求那些被许可在其网站上张贴其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必须遵守在线资料收集的行为规则,并且服从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网络隐私认证计划使消费者便于识别那些遵守了特定的信息收集行为规则的网站,同时也便于网络服务商显示自身遵守规则的情况[10。目前,美国国内有多种形式的网络隐私认证组织,最为有名的为TRU盯e和BB心nlieno 美国虽然偏重于以行业自律方式保护网络隐私权,但近年来也制定了一些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成文法,包括联邦立法和州立法。最典型的当属1967年的(信息自由法)和1974年的(隐私法),(信息自由法)明确了保护档案中的个人数据。此外,与隐私权有关的联邦立法还包括《公平信息报告法》(iaFrCr。五tRe卯ritgnActof1970)、《金融隐私权法)(RighttoFianncialPdvacy酝tofl978)、(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Elcetor川cC劝mnluniactinoPOlicyActofl986;9194年修正)、1998年的《网上儿童隐私权保》等。加利福尼亚、伊利诺斯等州也拥有自己的隐私法。值得注意的是,美国隐私法立法并不都专门针对计算机中的个人隐私,而适用于以一切方式存在的个人数据,有关网络和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技术保护也是适用这些法律的〔]01。作为判例法国家, 美国也通过判例确立了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一些原则。例如1994年stvejeack幻nGamesV美国特勤处一案中明确,国家机构未经授权不得私自阅读或删除私人的电子邮件,截获电子邮件数据更需获得法律执行令而非搜查令。(二)立法规制模式 与美国相比, 欧盟国家更重视隐私权保在全球电子商务中的作用。欧洲共同市场理事会1995年制定的《自动处理个人资料保护公约》统一规范了成员国有关个人资料的保护、利用和流通问题。也是欧盟议会1995年通过的(欧盟数据保护指令)(EUDataProttceinoDircetive)同样是为了保障个人自由及基本,尤其是个人隐私利益,同时确保个人资料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通。19%年9月12日欧盟理事会通过的《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是对《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的补充与特别条款。1998年10月,有关电子商务的《私有数据保密法》亦开始生效。1999年,欧盟委员会先后制定了(Internet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关于Intnreet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规,为用户和网络服务商(IPs)提供了清晰可循的隐私权保护原则,从而在成员国内有效建立起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1999年2月23日,欧洲理事会委员会还专门通过了一项旨在保护互联网中个人隐私的指南。该指南提出了一些保护个人隐私的可行措施,包括对网络使用者的建议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要求[l11。此外在加拿大, 除魁北克省外,还没有和电子商务有关的针对隐私权问题制定的综合法律,但是在许多和特定行业相关的联邦法律中都规定了要在特定情况下保护隐私万方数据权。1994年,联邦建立了“信息高速公路咨询委员会’(IHAC),其使命是检查互联网应用的各个方面,它曾经建议保护个人信息,并且联邦也已经同意提交与个人领域隐私权相关的法律。即将制定的新隐私法可能会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将联邦《隐私权法》与(信用使用法》结合起来,这两部法律都被应用于公共领域;第二种模式是依照魁北克省的“PPIPS”着手制定新法;第三种模式是依照(个人信息示范法》:(加拿大国家标准》制定新法,据悉,第三种模式很有可能被采纳。《个人信息示范法》对个人信息的管理确立了一系列原则,这些原则对隐私权保护的要点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总结,有着很大的参考价值〔‘21。20世纪80年代,日本成立了“私生活保护研究会”,对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了制定新法律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收集的原则、利用材料的原则、个人参与的原则、正确管理的原则以及责任明确的原则’,等。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日本“情报处理开发协会”于1999年4月开始按照“个人信息保护Jis规格”对涉及到个人信息收集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信息保护的审核认定,通过认定的单位可以获得“个人信息保护标志”,尽管该标志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可以帮助公司树立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因此已有多家公司参加并通过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定。特区制定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该条例于1996年12月20日生效。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的隐私保护要求企业:“应当为浏览网页者及消费者提供使用匿名身份的选择,应当制定包括规定内容的个人资料私隐,应当在本企业的网站上展示上述,在收集敏感性资料时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等;要求工商界:“应当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内载的原则或根据及私营机构共同制定的认可准则,为会员制定资料私隐实务守则,同时负责监管和处理投诉”。为了更好地执行隐私权保护,还专门设立了隐私专员一职,负责监督条例的执行和接受关于侵犯隐私的投诉。地区在1995年8月通过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及实施细则,目前该法被适用于部门以及信用信息、医院、学校、电信、经济与银行、安全、保险以及大众传媒等八个非部门,该法规定这些部门在收集个人资料并用计算机进行处理时必须申请许可证,主管机关对此实行严格管理,违反规定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及其他必要责任。1996年又公布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之个人资料类别》,从而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提出了详细的保护措施。此外, 有些国际公约,如《世界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涉及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目前尚未存在专门规范网络隐私权的国际立法。(三) 技术及消费者自我主导模式技术保护的方式是将保护网络用户隐私的希望寄托于 用户自己手中的技术手段。典型的技术保护软件是个人隐一 88一私偏好平台(P3P:ep二nalpriavcyPrfecnrep纽tofnn)它是网络的提供者与网络的使用者就隐私问题达成的一种系统草约,它是网络服务商和用户之间就使用该软件收集个人网上信息达成的一种电子协议。得到P3P软件的用户可以将他的个人隐私偏好设定在该软件的选项中,当网站收集或贩卖个人网上信息时,该软件禁止网站进人该站点或提醒用户。在微软推出的浏览器最新版—ItnerentxEpIOrer6.0中,已经包含了这一功能〔]31。 此外还有众多的可供个人用户使用的防护措施,如对电子邮件加密,防止他人不正当地窃取或更改邮件内容;通过防火墙软件监控用户电脑的运行状况,阻止有威胁的侵人行为或信息泄露;利用软件管理0为拓e以免泄密;甚至已经出现这样的软件,可以让电子邮件发信人自行设定邮件消失时间,消失的时候连服务器端的备份一起不见踪影,还能设定收件者不能复制、转寄、剪贴、打印邮件,也不能储存在硬盘之中。这些工具性的技术软件并不能完全取代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而仅具有辅助保护的作用。笔者认为, 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通过法律及法律的实施来保持“对个人数据的搜集利用与隐私权的保护伸二者之间的平衡,注重对于个人隐私权益的充分保护和茸重。但这无疑使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定义务,增加了以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代表的整个信息产业的成本,甚至会损害信息产业的利益并阻碍网络的发展〔’‘1。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有利于网络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但是,这一模式扩张了网络服务商的权利而降低了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保护程度,这就容易引发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问题。同时这种模式缺乏保证规定实施的机制,而且对大量的没有加人这一模式中的公司来讲,起不到任何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因为这种模式完全建立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之上,依靠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与之有关的其他产业的自觉行动来保证这些规定的执行。因此电子商务环境下隐私权保护应向国际化、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发展。四、 对我国网络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思考(一)我国网络信息隐私权立法现状 02 世纪的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法律生活逐步走上正规,隐私权和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才作为逐步开始规定在我国的和其他的法律部门里面我国第38、第39、第40条关于公民人格尊严、私人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规定为其他部门法及司法解释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提供了母法依据。我国刑法第第253条;《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民事诉讼法》第、第120条浅行政诉讼法》第30、第45条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妇女权益保》、《残疾人保》、《统计法》、(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等单行法规中都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零散规定。 民法作为我国最基本的记载和保护公民各项人身权利的法律却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的人格权作为252、6万方数据 自己的保护对象,而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第101条。目前对公民隐私权益的民事法律保护主要还是来自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千问题的解释》等。前两项司法解释将公民隐私权益归人名誉权中进行间接保护,实有不妥。因为名誉权所关注的是与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事实表述是否真实及评价是否适当,而隐私权所关注的则是民事主体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侵犯汇2〕。200 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条将隐私作为一项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但还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的人格权,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这就无法解决我国在隐私权保护传统领域的难题(如隐私权保护与名誉权保护的交叉、与言论表达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的界限等),更无法面对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电子产品的广泛应用对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提出的挑战。从总体上来看,隐私权还没有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的价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害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在隐私权保律基础与社会环境还相对薄 弱,同时由于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全球性、不完替性,以及隐私权侵权案件的侦察、起诉、取证、审判等方面都存在困难,使公民个人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比较困难。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网上消费者既无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规定可供适用,也无法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进行救济。对网络隐私的保护仅仅限于国内一些网站形同虚设的隐私保护声明,但这些隐私公告大多内容简单,且不涉及对个人资料的使用说明以及相关的安全保证,相反,还附上了许多免则条款,其效果可想而知〔’51。 为了规范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信息产业部曾相继出台了一些涉及到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 规定。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 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 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 的计算机学校,墓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俊犯他人隐私。” 2000年1月《全国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非法截获、 篡改、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可以构成犯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贵任。可见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我国已 经开始呈现出部门化、化和特别化的趋势,所有这一切这不可进免地带来了我国法律在保护公民隐私权问题上的 不力和实践中可操作性差的毛病〔’‘〕。就我国目前网站的操作来看, 著名的网站如新浪、上海热线、搜狐等都在各自的网站上张贴了自身的隐私。比如,中国最大的一家门户网站新浪网就有自己比较详细的隐私。。但是这些网站的隐私公告多数内容简单,也没有相关的安全保证,相反,附上了许多免责条款。所以用户的隐私根本没有办法得到实质保证。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立法建议笔者认为我们应借鉴欧洲国家的立法规制模式, 结合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协调网络发展与私权利益平衡,避免欧美两极化的做法和二者间冲突。进行网络隐私权立法活动。有的学者主张在不同的法规中对网络个人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分散立法体系[17。笔者认为应在考虑本国国情的同时,积极关注国际上的立法趋势和立法动态,从中吸取可行的经验措施,形成我国网络隐私立法的一般方式和原则,首先,在将来的民法典中确立隐私权权利类型的地位,并兼顾现实社会与网络虚拟社会的要求对隐私权的内容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其次,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建议立法应该涵盖以下主要内容:1. 说明立法目的、规范对象。对网络隐私权的定义、权利内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及其法律地位问题等进行明确规定。另外,还应涉及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举证责任的承担等。2.要明确规定主要原则。包括资料收集原则、资料内容正确性原则、目的明确化原则、披露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原则、个人参与原则、贵任承担原则、使用原则、个人取用原则等。3.要制定个人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持有、个人数据资料的利用与安全、个人数据资料的披露和公开、数据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等制度。此外,为了保障与社会公共利益,数据主体的隐私权利也要受到一定程度的。4.规定公民网上私人活动、私人领域、私人生活安宁不受非法侵扰,明确权利人的隐私权利和相对人的义务。注重儿童隐私的特别保护。5.明确侵权救济与法律责任。规定公民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并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做出刑事处罚的规定。五、结论 有人提出, 我国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本身并不发达,在网上隐私权立法和司法保护上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对英特网产业是有利的。笔者认为这并不能成为对网络隐私权司法保护滞后的借口。无论是网络隐私权还是传统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在我国都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公民网络隐私权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必将走上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 在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我们必须在法律框架、公民个人意识、企业自律、技术创新完善等方面做出努力,满足公民日益增强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要求。保护好网络隐私权,才能使人格权得到健康的发展,一 89一万方数据使人身权保护更具有完整性、彻底性;同时才会有更多的人英特网和与之有关的产业才能获得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加人到这一全球化信息交流和信息传送的网络中来,整个也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整个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注释:①世界上最大的在线广告社—兀天川belclikc在买下A比口玛Dira吐销售公司之后,在1999年11月的悄然行为,是在互联网上追踪客户的 致命武器,是一种称为阴kie的设置,这种数据库能把你在网上的一举一动全都记录下来。它让人便于进人某些网页,尤其能让广告代理商使他们的广告词适应每个上网者的行为。 ②lsP应当负有对用户发表的言论依据常理进行审查的义务。如对那些明显是反动、色悄、侮辱人格、诽谤他人和其他明显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字眼、 词句或段落应当剔除。具体说来,lPs应有以下几项义务:位查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义务、协作义务、答复义务。也就是说, IPS有义务检查自己的网站上是否出现了侵权的信息,并有义务向受害人和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或汇报,对于其他部门的检查它应主动配合, 对用户的查询应予以答复等等。如果isP违反了上述义务,其应承担侵权责任。③。犯。,它的中文意思是小饼干,这是一个很简易的程序,几乎每一个网站都使用这种程序,它的目的是记录每个使用网络者各种上网的行为。 参考文献:【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J.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2一483,〔幻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法律出版社,1997.12,32.【13股丽娟.专家谈履行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N」检察日报,199弘05・肠,〔]4张新宝.互联网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EB/oLJ.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1-042LS〕张正新.中国企业电子商务转型及其法律问题研究〔Ml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329,〔6〕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lJ,人民检察,20)(O一08一82,〔]7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法律出版社,0201.749.【8]王四新.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EB/oL〕.来源:法律教育网.【9〕〔美〕理查德一A。斯皮内洛.刘俐译.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Ml.编译出版社,1999.灯5.侧启即吧ral】y〔泛n橄froDemOCaryc阴dT亡chnol姐y,P‘,aycAdvacotse从tterouP亡nt‘帅m(Jna.28,199),〔U]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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