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 管委会每周五召开工作例会,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应提前通知。
第二条 例会参加人员为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全体成员。原则由管委会主任主持。主任外出时,委托副主任主持。镇领导、村(社区)及清真寺民管组织负责人、宗教人士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条 例会内容主要是传达贯彻和区、州、县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听取、总结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分析研判辖区内民族宗教领域社会舆情、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具体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 管委会全体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工作例会,并积极发表意见、建议,凡因事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向管委会主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管委会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并做好会议的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