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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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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审验

分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审批后的环境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为,完善验收程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审验分离制度。环评文件审批人员不得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为加强本市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环保局特成立项目管理科。

第五条项目管理科职责如下:

(一)负责贯彻执行并监督实施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二)负责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调度、跟踪建设项目实施进度;

(三)负责已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复;

(四)负责项目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第六条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科)、各分局,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环评文件及审批意见报送项目管理科。

第七条项目管理科自收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后三日起,负责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管理科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第建设阶段检查内容

(一)核实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与审批内容是否相符。

(二)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设计,检查污染处理设施的设计是否合理等。

(三)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是否正在同时施工,了解项目主体工程和环保工程进度、预计试产时间;核实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相符等。

(四)检查施工期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违反环保"三同时"的其它行为。

第九条试生产阶段检查内容

(一)已投入试生产(运行)的建设项目是否经环保局核准;是否超过试生产期限而未经验收。

(二)检查污染物防治及清洁生产措施是否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运行效果是否稳定、是否达到环评文件中提出的要求、能否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能否满足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三)排污口规范化及在线监测是否建成投入试运行。

(四)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是否已建立。

(五)施工造成的生态破坏是否得到恢复。

(六)检查违反环保"三同时"的其它行为。

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上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条检查时发现已审批的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于2个工作日内将该项目《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报环境监察大队,由监察大队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项目管理科提出试生产申请。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科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环境监察、环境监测、项目所在地分局等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十五条需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项目管理科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六条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项目管理科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项目管理科工作人员须告知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办事程序、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

第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要监测的,项目管理科工作人员告知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对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项目管理科3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或者在3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

知书》,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验收申请受理后,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和现场检查时,项目管理科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于受理之日起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核查人员应当采取审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和勘查建设项目现场等方式对下述情况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应当填写《行政许可现场核查记录》。

(一)建设项目前期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是否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其防治污染能力能否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是否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是否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是否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十)其他依法需要核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现场核查时,项目管理科应组织本单位环境监察、环境监测、项目所在地分局等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等若干人组成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科按照内部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法定时限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依法作出同意验收的申请项目,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送达给建设单位,并及时上网公布。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建设单位下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及时上网公布。

第二十五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结束后,将所有验收材料并入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档案中,实行档案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环保局各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验收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及《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二十本办法由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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