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组织部
关于贯彻《市县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组织部《市县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0〕2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县、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人民、人民、市属高校及有干部任免权的直属单位的(党组),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直属单位所属有干部任免权的单位的(党组),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区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有干部任免权的直属单位的(党组)。
第三条 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党组)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党组)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党组)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未设立干部监督机构的,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检查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即将离任的(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党组)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七条 对因到龄退休即将离任的(党组)的检查,安排在到龄前一个月内进行;对因平级交流离任的(党组),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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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部)委协助组织部做好归口管理单位的检查工作。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检查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二)将检查工作的安排、要求,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党组);
(三)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离任检查预告; (四)即将离任的(党组)报告任职期间第六条所列情况;
(五)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党组)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近两年内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如近半年内开展过“一报告两评议”,对已经评议过的新任用干部可不再进行评议;
(六)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七)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八)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检查材料,向下达检查任务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十)向被检查的(党组)反馈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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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十一条 检查中发现即将离任的(党组)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检查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党组)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民主评议表(样表)
2.(党组)近期新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样表) 3.(党组)管理的干部违纪违法受处理情况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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