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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病调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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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病调离制度

五病调离制度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方能上岗;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及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及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各经营单位必须将患有“五病”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将患有“五病”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并建立从业人员“五病”调离档案,必须做到“五病”调离率100%。

“五病”调离记录

时间

“五病”检出情况 有 无 调离情况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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