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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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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对犯人的惩罚。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并起到改造罪犯、保护社会和警醒世人的作用。

二、刑罚的目的 (一)预防目的

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由于预防的对象不同,刑罚的目的可区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二)报应目的

报应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 三、刑罚的权力

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它是一种国家权力。刑罚权的存在是以国家权力为前提的,两者密切相关。 (一)制刑权

刑罚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首先表现为制刑权即刑罚的创制权。 (二)求刑权

刑罚创制以后,还要适用于一定之人。这其中就产生了由谁通过何种方式请求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问题。这种请求对犯罪人予以刑罚处罚的权力,便是求刑权,也就是起诉权。 (三)量刑权

根据求刑权而决定是否科刑以及科处何种刑罚的权力,就是量刑权。 (四)行刑权,就是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 四、刑罚的特征 (一)严厉性

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方法,这在它所剥夺的权利与利益上得到充分体现。刑罚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权利、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 (二)特定性

刑罚只能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适用,无罪的人绝对不受刑事追究。 (二)权威性

刑罚只能由人民代表国家依照专门的法律程序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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