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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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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有关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待遇

一、怀孕期间

1、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对于因保胎不能上班的女职工,可以和单位协商请病假。针对当事人已经工作满5年,不满10年,可以休病假9个月。工资由双方协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

3、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女职工怀孕七个月至产假前期间,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可由本人申请并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同意准予。产前离岗休息期间的工资,除酌减奖金外的其余部分照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女职工怀孕七个月至产假前期间,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可由本人申请并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同意准予产前离岗休息。产前离岗休息期间的工资,除酌减奖金外的其余部分照发。”

二、生育期间

1、产假的期限: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6条的规定:“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瘤、产后出血(多行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产假的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计发。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

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如果单位未购买生育保险相关的待遇将由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成都市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2〕29号)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计发:(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由社保机构按下列标准拨付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社保机构按前款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有结余的,其结余归入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晚育或母乳喂养增加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哺乳期间

1、哺乳期的时间:哺乳期为产假结束后至婴儿一周岁。

2、哺乳期的待遇:为本人标准工资的80%,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 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20条的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不能任意单方面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调整工作岗位。而三期女职工并不必然不胜任原工作岗位,因此,企业不能仅以怀孕、生产或哺乳为由,单方面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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