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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委托代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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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委托代理是怎样的?

有的时候我们可能有些不方便,或者认为自己能力不够时,会委托别人为自己代理一些事务,我们这样做时,又需要了解这其中的一些相关,以免无辜担上法律责任,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委托代理的方面和此息息相关,今天我们可以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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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分为哪几类? 1、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3、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

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二、关于委托代理的解释和几种情形

委托代理(agency by agreement),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别名“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 1、内容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转托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3、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民法通则中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核心 1、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

2、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女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及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综上来看,委托他人代理了,被代理人依旧会存在风险,规避风险需要找从业素质高懂得在法律底线以上来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同时自己也了解民法总则规定委托代理的相关规定,时刻注意着不触碰法律底线,才能更好的达到自己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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