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新乡市
• 【公布日期】2006.03.24
• 【字 号】新政办[2006]39号
• 【施行日期】2006.03.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新乡市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2006]39号)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河南省关于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预防拖欠工程款发生的通知》(豫建建〔2004〕7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计价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一)凡在新乡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适用本意见。
(二)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三)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综合基价(定额)计价两种计价方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标条款,应明确计价方式,合理确定施工工期,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并明确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审办法。
(五)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审查后,报市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六)有关工程造价释疑及补充解释等部分,须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七)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以下工程造价内容:
1.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及调整办法;2.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包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9.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八)发包人和承包人还应在合同附加条款中明确以下内容:
1.发包人必须明确保证不拖欠工程款及保证措施;
2.承包人必须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保证措施。
(九)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并同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十)对备案合同进行审查时,主要审查有关结算条款是否明确,是否制订对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保证措施,是否明确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办理竣工工程结算应承担的责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一)发包人与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二、认真做好对发承包合同履行及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双拖欠”的发生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发承包合同
履行及工程价款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预防拖欠工程款情况发生。
(二)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未约定的,应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同时将基础、主体、竣工阶段的结算文件和拨付证明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三)备案时,工程价款结算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2.工程进度款应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发包人累计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不低于已完工程量价款的90%。
3.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如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在发出催交通知规定的时间后,有权停止施工,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计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率计)。
(四)严禁以争议为由停办工程结算,对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
位既不按规定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办理竣工结算,又拒绝服从调解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备案的,不予通过质量验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产权登记。再申请新的开工项目时,市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三、逐步健全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工程造价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我市的工程造价监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的计价行为,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新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