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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贸易标准体系的现状分析
作者:常继莹
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7年第09期
摘 要:通过我国食品贸易标准体系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我国食品贸易标准体系存在标准滞后,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透明,制度体系不完善、立法实施效果欠佳问题,然后对提高我国食品贸易标准体系提出四点对策建议。 关键词:食品贸易; 中国; 标准体系 引言
近年来,国内外的学者们一直从事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控制及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研究,希望通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来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信心,从而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我国相对于欧美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成立较晚,本文通过对我国食品贸易标准体系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了我国食品贸易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和完善符合自身国情的食品贸易标准体系的对策建议。
1.我国食品贸易标准体系的现状
我国目前与食品贸易标准体系相关的法律主要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食品卫生法》实施多年,自1995年修订后,相关的法规、标准、规定及规范等经过各部门资源的合理配置都更好地完成了监管工作的各司其职,如除卫生部门监管职责外,将一般食品安全卫生监管的职责分配给工商部门;将种植、养殖环节的农药和化肥的使用以及畜禽兽医卫生检疫工作分配给农业部门;将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环节的职责分配给海关部门。 《产品质量法》是一部与食品安全问题息息相关的法律,该法律要求质量检验检疫部门对经过加工制作后并用于销售的产品进行监督和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2006年4月29日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审核通过。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与公众的日常生活、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不可分,与社会的稳定发展息息相关,对我国农产品的对外开放程度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很大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正式出台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业、农村、农民的“三农”问题,也关系到我国整个社会的长远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我国食品贸易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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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我国食品贸易标准体系的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为:
2.1标准滞后,不足以满足食品安全的需求
我国的食品贸易标准体系相当一部分都处于只要不出问题就继续沿用,除了问题再修改的状况,没有提前制定修订和完善的计划,很多体系没有跟随时代的进步而发展。我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到,标准的重复审核周期在不出意外的前提下一般不得超过5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计划的制定应当明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从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实施方案,并配合制定相关措施保障计划的有效施行。但是因为标准的制定比较笼统和抽象,现阶段的层次水平不高,没有相关配套的标准配合使用,标准的审核进程效率不高,很多需要修订的标准都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内修订完毕,食品贸易标准体系过于落后[1],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无法满足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食品的迫切需要。
2.2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不够透明,公众不能有效地参与其中
虽然我国的监管法律充分给予了消费者一定的知情权、建议权和举报权等,但是同真正实现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模式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食品安全法》规定公众有权利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督,但是公众要想获取真实可靠、有价值的信息是比较困难的,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信息公开条例》都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作出了相关规定,要求必须保证信息的准确性,通过查证的可靠消息要及时公布,并且一定要保证公正性和客观性,但对于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行政主体、公布内容的范围以及信息公布失职的责任等规定比较抽象、模糊,不容易理解和适用。 2.3制度体系不完善,立法实施效果欠佳
我国虽然已经参与到很多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国际会议中去,但贸易标准体系的制定与完善与国际上的标准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2]。我国多次出现质量不达标的食品进入市场流通,但是却无法究其根源,导致了无良卖家存在侥幸心理没有悔改之心,很有可能继续生产和售卖不合格食品。导致这样的问题出现,没有一个完善的可追溯制度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我国食品贸易体系重要制度的缺失,使得体系运行没有明显效果,阻碍了我国食品工业的发展脚步。所以我国应该积极学习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的先进制度,发挥我国的后发优势,加快进程建立并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贸易标准体系。 3.完善我国食品贸易标准体系的建议 3.1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认证体系
现阶段我国已经开展的食品安全相关认证主要包括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等,在此基础上要建立并完善统一、严格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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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认证认可体系,使我国的食品安全认证认可体系逐渐与国际上认可的食品安全认证标准和体系互相融合,使我国的食品安全认证体系进一步向全球食品安全倡议(GFSI)相协调。 食品安全认证体系应该做到统一标准,避免质量安全标准的交叉重复,加大的监督力度,提高认证的有效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在认证认可工作中,质量认证部门要根据审慎、、客观的原则,使食品质量和检测方法相配套,完善食品添加剂、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使其与国际标准相匹配,能够得到国际上的认可。管理部门不仅要致力于前期的考察与审批标志,还要加强后续工作的管理,例如质量检测、标志使用和质量跟踪等。认证结果要达到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质量要求。 3.2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近年来,在加大监管力度的要求下,所有食品企业基本上都通过了食品行业的基本认证也就是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认证。但很少有企业通过了食品安全级别相对较高的认证,即使通过也主要是针对出口贸易往来。我国人口众多,食品供应数量巨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对发生较多,更应该从食品源头抓起,避免源头污染整个食品供应链。从20世纪3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就开始了食品安全认证,而从70年代发展中国家才开始进行食品安全认证。我国法律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认证法律出台较晚,更应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认证级别[3]。
3.3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食品安全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就是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关于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问题。根据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情况、食品及农产品在国际上贸易往来的发展情况以及食品市场准入原则,要通过统筹布局、合理规划的过程,首先建立一个分工明确、职能合理、技术精良、功能齐全、人员可靠、互相协调、运作效率的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以此充分保证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通过检测体系出来的结果具有一定的权威性,避免不必要的浪费资源和重复过程的行为。 参考文献:
[1]李晓梅. 大连绿色食品出口贸易现状、问题及对策[J]. 对外经贸,2016,(08):28-29. [2]陆杰军. 浅议对外贸易中的食品安全问题[J]. 经济师,2016,(06):52-53. [3]吴华媛,杨标斌. 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管理概述[J]. 江西化工,2010,(04):1-3.